原告王世寧訴被告廣州市眾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聯公司)、廣州市安躍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躍公司)、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世寧到庭,被告眾聯公司、安躍公司、水電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睿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世寧與廣州市眾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安躍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6民初4112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相關事實
(一)勞動合同情況:2018年4月27日,原告入職眾聯公司,簽訂期限為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崗位為機電工程師。
(二)勞動關系解除情況: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離職。
(三)工資情況:合同約定為11000元/月。
(四)原告申請仲裁時間:2019年8月23日。
(五)原告王世寧的仲裁請求:1.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資、安躍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2019年8月26日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資,共118850.57元;2.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安躍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2019年8月26日期間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共12137.93元;3.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年休假工資5057.47元;4.眾聯公司支付2019年春節假期工資差額部分6068.96元;5.安躍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55000元;6.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9月4日機電項目經理工資差額部分56000元;7.眾聯公司支付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3000元;8.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年底雙薪5500元;9.眾聯公司支付克扣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工資66000元;10.眾聯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克扣工資的加付賠償金66000元。
(六)仲裁結果: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
(七)原告王世寧的訴訟請求:1.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22日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資118850.57元;2.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間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12137.93元;3.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22日年休假工資5057.47元;4.眾聯公司支付2019年春節假期工資差額部分6068.96元;5.安躍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55000元;6.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9月4日機電項目經理工資差額部分56000元;7.眾聯公司支付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3000元;8.眾聯公司支付2018年年底雙薪5500元;9.眾聯公司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克扣工資的加付賠償金137057.46元;10.眾聯公司支付克扣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工資58000元;11.眾聯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克扣工資的加付賠償金58000元;12.水電公司督促安躍公司糾正違法用工,補足原告工資差額部分。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安躍公司與水電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眾聯公司、安躍公司為合作關系,合作完成水電公司分包的勞務項目。眾聯公司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
裁判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眾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王世寧2019年1月1日至8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資3034.48元;
二、駁回原告王世寧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王世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汪翔
人民陪審員林艷
人民陪審員羅肖嫻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許燕慧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