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燕與謝秀球、第三人廣州敬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敬商公司)、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黃海燕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展濤,謝秀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居峰、翁敏平,第三人敬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炳麟,水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偉雄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海燕與謝秀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1民初21390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黃海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謝秀球向我方退還租賃押金76000元;2、謝秀球向我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6000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謝秀球負擔。事實和理由:我方與謝秀球于2018年7月12日簽署《租賃合同》,約定謝秀球將位于廣州市*水電A30檔口(含左側外墻)出租給我方,每月租金為38000元,租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賃合同簽訂時,我方依約向謝秀球支付了76000元押金。因突發新冠病毒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涉案商鋪所在的*處于停業狀態,包括我方在內的各商鋪經營者損失巨大。為相應政府減免租金的號召,*統一發布通知,給予各檔主和租戶免收商鋪和寫字樓2020年2月和3月的租金。又因我方與謝秀球的租賃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因疫情影響,我方決定不再續租,因此雙方租賃合同到期自然終止。根據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謝秀球應將押金退還給我方。但我方多次向謝秀球交涉,其以各種理由拒絕退還我方租賃押金。現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我方訴訟請求。
謝秀球辯稱并反訴稱:黃海燕在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間拖欠應付租金,我方曾多次以口頭和書面的方式要求其交納租金,但其至今拒不交納。我方認為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按照合同約定,我方有權不予退還其交納的租賃押金,同時,其應立即清償拖欠租金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收拖欠款項的違約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黃海燕向謝秀球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的租金76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每月拖欠的租金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欠費當月1日起計至付清款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黃海燕承擔。
針對謝秀球的反訴訴請,黃海燕辯稱:租金減免政策是出租方整體出的,我方在3月份已經參與了市場管理方的正常考勤。起訴前我方曾到管理處核實,市場管理方認為合同到期應當退還保證金,他們認為當時出減租政策的時候是希望盡快讓所有檔口復業,并沒有針對向我方這樣合同已經到期的情況。謝秀球并沒有辦法證明他們已經交納了2月和3月的租金,恰恰證明了我方的觀點。謝秀球獲得了從市場管理方所得到的租金減免的優惠政策,但是卻不給予我方租金減免,我方認為是一種違約和違法行為。
第三人敬商公司無陳述意見。
第三人水電公司無陳述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謝秀球(甲方)與黃海燕(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水電A30檔租給乙方,租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38000元,1個月為一期,預付2月押金,押金為76000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一切押金不退還乙方。整檔水、電費由乙方負責,其它費用由甲方負責,租期期滿后,在乙方交清所有費用后,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合同簽訂后,黃海燕向謝秀球支付了押金76000元。
2020年2月、3月期間,黃海燕與謝秀球因涉案商鋪租金減免及續租事宜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黃海燕未向謝秀球支付上述兩個月的租金。后黃海燕表示不再續租,并要求謝秀球退還押金,謝秀球則認為黃海燕未支付2020年2月、3月份的租金已構成違約,不同意退還押金。2020年3月31日,涉案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黃海燕將涉案商鋪交還給謝秀球,并通過微信向謝秀球發送信息:“黃:謝秀球今天下午4點過來名駒辦理交接手續!關于押金,如果不退就走法律程序。謝:你搬走留下鎖匙就可以了。黃:我放名駒8樓,商場辦公室。”
另查,涉案商鋪位于廣州市白云區解放北路1379,1383號,產權人為第三人水電公司。水電公司稱涉案商鋪屬國有企業物業,其將該商鋪出租給第三人敬商公司,敬商公司又轉租給案外人謝成欣。謝成欣已向敬商公司預付了2020年的全部租金,并將涉案商鋪交謝秀球管理。2020年3月5日,敬商公司張貼《*免租通知》,內容為:“2020年伊始受新冠××疫情影響,由于疫情防控措施的規定政府強制各行業停工停市,我*經多方努力由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批準在2020年2月底已經復市……我司研究決定,對保證在本合同期間在我場繼續租賃經營的檔主給予減免2020年二月份租金及市場管理費,三、四月份視疫情發展和經濟恢復狀況再行商議,具體免租體現在本合同期滿后免費繼續使用一個月。”2020年3月24日,敬商公司向各租戶發出《*調整免租通知》,主要內容:為響應政府號召,抗疫情、復生產、攜手共克時艱推出免租優惠。所有商戶必須在2020年3月29日之前正常開鋪營業,如一個月內缺勤3次,將視為主動放棄免租優惠。本次優惠方案為免收商鋪(寫字樓)2020年2月、3月的兩個月租金。
再查,2020年1月23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形勢,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同年2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在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健康發展的十五條措施的通知》,其中第八條措施為降低房租成本,內容為:“對承租市屬和區屬國有企業物業用于線下商業實體店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減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業租金(免租的承租戶當前應無拖欠租金)。……”。第九條措施為降低專業市場租金,內容為:承租市屬和區屬國有企業物業經營、并享受減免2個月場地租金的專業批發市場開辦方,應同步對場內承租商戶減免2個月的商鋪租金,且對商戶的租金減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國有物業租金減免幅度。
庭審中,水電公司表示其已同意按國資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租金減免政策,對敬商公司減免2020年2月和3月兩個月的租金。敬商公司亦表示其已同意減免各租戶兩個月的租金,只是具體執行的方式未確定。
以上事實,有《租賃合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復函、免租通知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謝秀球向原告黃海燕退還租賃押金76000元;
二、駁回原告黃海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謝秀球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852元、由原告黃海燕負擔1元,被告謝秀球負擔851元;反訴受理費850元,由被告謝秀球負擔。被告謝秀球負擔的本訴受理費須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旭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冼穎斯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