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許旭釗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公司)、廣東禹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33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許旭釗、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10196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許旭釗申請再審稱,(一)本案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讓許旭釗承擔共同返還責任是錯誤的。水電公司將涉案工程違法轉包給禹成公司,禹成公司再次轉包給實際施工人許旭釗,在層層轉包無效的情況下,應當要遵守合同相對性。(二)水電公司與禹成公司之間約定的管理費、印花稅、差額稅金是基于他們的合同產生的,跟許旭釗毫無關系,不應要求許旭釗返還。(三)一、二審在能查明許旭釗是否多領取過款項的情況下而不去查明,讓許旭釗陷于訴累,浪費司法資源,請求再審予以糾正
判決結果
駁回許旭釗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振華
審判員洪望強
審判員周小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國智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