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希慶與被告王鶴然、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部、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民事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開庭審理時,原告杜希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解建旗、被告王鶴然、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杜希慶于庭前撤回對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部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希慶與王鶴然、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782民初432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諸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杜希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王鶴然、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保險公司賠償杜希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3000元;訴訟費用由王鶴然、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19時0分,王鶴然駕駛魯V2××××號事故車輛,沿諸城舜王大道四平路路口行駛,與杜希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杜希慶受傷,車輛損壞。王鶴然駕駛的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該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后,各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協議。為此,杜希慶訴至法院。
王鶴然辯稱,發生事故屬實,對責任劃分無異議,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杜希慶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另外,事故發生后,曾為杜希慶墊付醫療費20516元。
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未應訴,未答辯。
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王鶴然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杜希慶的合理損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及保險合同約定由商業三者險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30日19時,王鶴然駕駛魯V2××××號小型轎車,沿諸城城區其他道路行駛至諸城市舜王大道與四平路路口北側時,與杜希慶所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杜希慶受傷。該事故經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鶴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杜希慶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杜希慶于當日被送往諸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8天,經診斷其傷情為:頭部的損傷、創傷性胸腔積液(右側)、腰部損傷、膝關節損傷(雙側)、四肢軟組織損傷。
杜希慶于訴前向本院提交案件并申請傷殘評定,經雙方協商,本院依法委托日照光明法醫司法鑒定所對杜希慶的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及護理人數、營養期及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所于2020年6月3日作出日光法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2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杜希慶的軀體實質性損傷不構成傷殘;誤工期評定為60日,護理期評定為30日,護理人員1人;營養期評定為30日,具體營養費評定不在司法鑒定資質范疇,無法出具鑒定意見;軀體實質性損傷無需后續治療。
王鶴然所駕駛的事故車輛魯V2××××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諸城市龍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為該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
杜希慶主張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損失:營養費900元,鑒定意見營養期限為30日,按每天30無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杜希慶住院治療28天,按每天50元計算;誤工費6960元,杜希慶雖系農村居民,但一直在城鎮居住、生活,其因傷致誤工60日,按山東省城鎮居民誤工損失標準116元/天計算;護理費3480元,杜希慶受傷治療期間由其子杜凱護理30天,杜凱亦一直在城鎮居住、生活,其為杜希慶護理期間造成的誤工損失應按山東省城鎮居民誤工損失標準116元/天計算;交通費280元。王鶴然、保險公司對杜希慶主張的上述損失均提出異議。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王鶴然為杜希慶墊付全部醫療費共計20514.21元,諸城市人民醫院的住院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已由王鶴然于訴前全部交至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至今處于理賠過程中。庭審過程中,王鶴然明確表示對于該部分費用由其自行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再查明,山東省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為12309元/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7775元/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29元/年
判決結果
一、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杜希慶各項損失共計9997.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杜希慶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減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杜希慶負擔38元,由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建玲
書記員曲鵬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