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京沈客專TJ-6標項目經理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被告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主管異議申請書,其認為本案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由郴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故此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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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京沈客專TJ-6標項目經理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京沈客專TJ-6標項目經理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1381民初3471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稱:2018年,原告同被告中鐵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京沈客專TJ-6標項目經理部簽訂了北票東站修建站前廣場合同,原告已按約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并己交付使用,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萬元,其余103萬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故訴至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學華
人民陪審員聞飛
人民陪審員邢金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王博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