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和公司”)與被告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公司”)、王志偉、劉國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臣、張吉宗,被告偉業公司及被告王志偉、劉國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被告王志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志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381民初2632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力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預付定金699400元,賠償法律保護的雙倍定金4875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4日簽訂了蒸壓加氣混凝土板采購合同,原告購買被告的蒸壓加氣混凝土板3500立方米,被告在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全部供貨任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給被告定金699400元,被告只在2020年8月26日、30日供貨兩車,合計28.22立方米。現被告已不能按照約定完成供貨義務,故訴至法院。
原告力和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蒸壓加氣混凝土板(ALC)采購合同;2.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被告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關于依法履約及時供貨函;4.原告工作人員劉志海與王志偉的微信聊天記錄。
偉業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后,被告已按照約定購買生產原材料,進行了生產。延遲供貨的原因是朝陽市龍城區環保局曾在2020年7月21日給答辯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8月7日環保局現場檢查時,要求答辯人立即停止生產,做好物料遮蓋,被告延遲供貨屬不可抗力。原告施工進度緩慢,答辯人將混凝土板送到現場,不能及時安裝,原告不具備接受混凝土板的條件。原告預付的款項屬于生產保證定金,生產保證定金與擔保法中規定的定金不同,生產保證定金不具備雙倍返還功能,該款屬于預付款,不應雙倍返還。
被告王志偉、劉國麗辯稱:本案是原告和被告偉業公司之間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王志偉和劉國麗系公司的股東,公司在沒有清算或者破產時,股東不對外承擔責任,原告起訴王志偉和劉國麗沒有依據。
被告偉業公司、王志偉、劉國麗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蒸壓加氣混凝土板(ALC)采購合同及偉業公司送貨單;2.朝陽市龍城區環保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3.朝陽市龍城區環保局現場監察記錄。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8月4日,以力和公司為甲方,偉業公司為乙方,雙方之間簽訂了第三代高效節能溫室蒸壓加氣混凝土板(ALC)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力和公司購買偉業公司ALC板材,價款合計2437500元。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之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材料總款30%的生產保證定金,即700000元。8月10日開始供貨,并于8月20日前完成供貨任務。違約責任:如在規定的供貨期內(因國家環保政策要求停產導致的供貨推遲除外),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能按時運到甲方施工現場造成施工停滯、工期拖延、造成工程無法按時施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乙方要雙倍賠償甲方的所有經濟及其他損失,并負相關的法律責任;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材料款,甲方應承擔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也可追究甲方有關的法律責任。8月7日,力和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付給偉業公司生產保證定金699400元。8月10日至8月20日期間偉業公司未向力和公司交付合同約定標的物。8月26日偉業公司供貨15.26立方米。8月27日,力和公司給偉業公司發送了關于依法履約及時供貨的函,該函件由王志偉本人簽收。8月30日偉業公司供貨12.96立方米。偉業公司兩次供貨價款合計18343元。
另認定:劉國麗與王志偉系夫妻關系,二人為偉業公司股東,劉國麗為公司監事。被告偉業公司多筆銀行存款轉入被告劉國麗名下。被告王志偉陳述,本人銀行卡不能使用,所以公司資金轉入劉國麗名下,該款項是用來支付原材料價款的,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預付款人民幣681057元;
二、被告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雙倍定金人民幣487500元;
三、被告王志偉、劉國麗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82元,保全費5000元,由三被告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志偉、劉國麗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學華
人民陪審員邢金全
人民陪審員任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劉思杰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