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公司”)、王志偉、劉國麗因與被上訴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和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遼1381民初26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志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3民終1202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偉業公司、王志偉、劉國麗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被上訴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上訴人遲延供貨的原因是龍城區環保局給上訴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又下達了停止生產的決定書。對于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上訴人只能停產整改,上訴人并無主觀上的違約故意。上訴人違約屬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素。另外,上訴人遲延供貨后,被上訴人也接收了幾車板材,應視為被上訴人對交貨期限變更的認可。二、雙方在采購合同中約定的生產保證定金并非法律上的定金。一審法院將該約定認定為是定金,并且適用定金罰則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三、一審法院判令王志偉、劉國麗與偉業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也是錯誤的。偉業公司是獨立法人,王志偉和劉國麗是股東,公司行為應由公司自行承擔責任,而不應由股東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僅憑偉業公司與劉國麗之間的銀行流水,就認定公司資產與家庭財產混同極不嚴謹。
力和公司二審辯稱:一、上訴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的主觀故意。因為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上訴人已被龍城區環保局進行行政處罰要求停產,上訴人仍然與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并不構成不可抗力。二、合同約定的非常明確,被上訴人支付的是定金,一審法院按定金罰則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三、王志偉、劉國麗系夫妻關系,且系公司股東,劉國麗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賬戶,銀行流水反映的非常明確,存在明顯的財產混同,其夫妻二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力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預付定金699400元,賠償法律保護的雙倍定金4875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20年8月4日,以力和公司為甲方,偉業公司為乙方,雙方之間簽訂了第三代高效節能溫室蒸壓加氣混凝土板(ALC)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力和公司購買偉業公司ALC板材,價款合計2437500元。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之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材料總款30%的生產保證定金,即700000元。8月10日開始供貨,并于8月20日前完成供貨任務。違約責任:如在規定的供貨期內(因國家環保政策要求停產導致的供貨推遲除外),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能按時運到甲方施工現場造成施工停滯、工期拖延、造成工程無法按時施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乙方要雙倍賠償甲方的所有經濟及其他損失,并負相關的法律責任;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材料款,甲方應承擔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也可追究甲方有關的法律責任。8月7日,力和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付給偉業公司生產保證定金699400元。8月10日至8月20日期間偉業公司未向力和公司交付合同約定標的物。8月26日偉業公司供貨15.26立方米。8月27日,力和公司給偉業公司發送了關于依法履約及時供貨的函,該函件由王志偉本人簽收。8月30日偉業公司供貨12.96立方米。偉業公司兩次供貨價款合計18343元。
另認定:劉國麗與王志偉系夫妻關系,二人為偉業公司股東,劉國麗為公司監事。被告偉業公司多筆銀行存款轉入被告劉國麗名下。被告王志偉陳述,本人銀行卡不能使用,所以公司資金轉入劉國麗名下,該款項是用來支付原材料價款的,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偉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蒸壓加氣混凝土板(ALC)采購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中約定甲方即本案原告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乙方即本案被告偉業公司生產保證定金699400元,該數額是根據被告偉業公司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確定的,雖然比約定數額少600元,但應認定原告履行了支付生產保證定金的義務。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被告偉業公司未能交付約定的買賣標的物,雖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告偉業公司供貨28.2立方米,但是與合同約定的供貨數量仍然相差懸殊,故應認定偉業公司根本違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其請求應予準許。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生產保證定金699400元,符合法律規定,但應扣除被告偉業公司已經交付的買賣標的物價款18343元,余款681057元被告偉業公司應當承擔返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原告支付給被告的生產保證定金699400元,即有預付款性質,也包含定金性質。原告要求被告偉業公司按照定金限額20%承擔雙倍返還責任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其請求應予支持。本案合同標的額為2437500元,定金限額應為4875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被告偉業公司銀行流水可以看出多筆款項轉入被告劉國麗名下,公司資產與家庭財產混同,故此,被告劉國麗、王志偉應當對被告偉業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本案被告偉業公司在與原告簽訂采購合同前就因環保問題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環保部門責令被告偉業公司停業整頓,這種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構成要件規定的情形,被告偉業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與法律規定相悖,其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預付款人民幣681057元;二、被告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雙倍定金人民幣487500元;三、被告王志偉、劉國麗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482元,保全費5000元,由三被告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志偉、劉國麗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17元,由朝陽偉業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九東
審判員劉永志
審判員王海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石岳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