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工業大學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工大設計院公司)與被告合肥凱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泰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工大設計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朱楓,被告凱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王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工業大學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與合肥凱泰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04民初8796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合工大設計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凱泰公司支付設計費143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17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0.8%自2019年10月1日暫計算至2020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0.8%計算至款清時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凱泰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6日,合工大設計院公司與凱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合工大設計院公司承擔凱泰公司發包的幸福.金色湖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作,設計項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區,設計內容包含各建筑單體的建筑、結構、機電全套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建筑面積54682平方米,設計費為14元/平方米,設計費用暫估為765500元,實際設計費按測繪報告的總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室和架空層)和本條所定設計費單價進行結算;第一次付費施工圖完成后一周內,支付設計費的80%;第二次付費主體封頂后一周內,支付設計費的15%;第三次付費竣工驗收后一周內,支付設計費的5%;當發包人不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日,應承擔逾期金額萬分之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任何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后,合工大設計院公司依約安排設計團隊全面開展設計工作,及時完成了涉案項目的設計圖紙,并按照合同約定將設計成果提交給凱泰公司。現涉案工程2019年6月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但至起訴之日,凱泰公司僅支付設計費621574元,尚欠設計費143926元。綜上,凱泰公司應當支付設計費143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凱泰公司辯稱,第一,我方認可合同中約定的設計費的總價款為765500元,已付款621574元,尚欠設計費143926元。但是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根據合同第6.4條約定,我方支付設計費的前提是合工大設計院公司需要提交發票原件。第二,逾期付款利息過高,因為合工大設計院公司的損失也就是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此請求法院參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來進行計算。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凱泰公司(發包人)與合工大設計院公司(設計人)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發包人委托設計人負責幸福里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工作,并按附列于合同書的合同條件、合同特殊條件及發包人提供的設計任務書執行;但打圖、曬圖、設計文件的圖簽與簽字蓋章、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現場驗收檢查時的設計單位配合工作,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發包人同意按合同條件規定的設計費金額支付設計費;合同書及附列合同條件如需增訂、修刪,必須由雙方協商進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等內容。《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附合同條件中約定“工程名稱:幸福·金色湖畔;工程規模:工程用地面積為13236平方米,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39708平方米,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約為14974平方米,合計總建筑面積約為54682平方米,具體內容按發包人提供的設計任務書執行;建設規模54682平方米,施工圖及方案設計費單價(按建筑面積計)14元/平方米,設計費估算金額為765500元;實際設計費按測繪報告的總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室和架空層)和本條所定設計費單價進行結算;施工圖設計完成后一周內支付總設計費80%,主體封頂后一周內支付總設計費15%,竣工驗收后一周內支付總設計費5%;在設計人提交發票原件后,發包人支付設計人本階段設計費;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設計人造成的損失;當發包人不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日,應承擔逾期金額萬分之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合工大設計院公司依約進行設計并交付了設計成果。2019年6月1日,案涉幸福·金色湖畔工程竣工驗收。庭審中,雙方對于設計費總價款為765500元,凱泰公司已付621574元、尚欠設計費143926元的事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合工大設計院公司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金色湖畔項目建筑設計圖紙、安徽多維施工圖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簽收單、電子郵件截圖、金色湖畔小區商品房備案信息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合肥凱泰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工業大學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設計費143926元,并支付該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8%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79元,減半收取計1689.50元,保全費1290元,均由被告合肥凱泰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榮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瓊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