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訴被告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泳怡,被告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凌禮輝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與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3民初6254號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480200元及利息人民幣4831.93元。(利息計算方式:以480200元為基數,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模板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膠合板18000張、黑膠模板7000張,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2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通知分批供貨,送貨地址為廣州市番禺區新造新城思賢村,被告按月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在2019年7月17日、7月28日、8月8日、9月20日、10月11日、10月28日、12月23日向被告交付膠合板和黑膠合板。2020年1月13日,原、被告雙方就上述送貨單己完成對賬。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貨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拒絕支付貨款。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模板購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在約定時間向原告支付貨款,被告拒絕支付貨款的行為,己構成違約。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對于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由于我方只收到原告提供的送貨單605480元,故我方認為拖欠的款項并沒有480200元,而且對于原告所要求的利息的起算時間,我方認為應該從其開具發票當月的月底開始計算,即4月30日開始。
訴訟中,原告向本院申請保全被告名下價值485031.93元的財產,本院依法作出(2020)粵0113民初625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名下價值485031.93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7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模板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膠合板18000張,規格:1.83*0.915m,單價58元,總金額1044000元;黑膠模板7000張,規格:1.83*0.915m,單價68元,總金額47600元;合計1520000元。合同第四條還約定,結算方式:月結,對好帳付100%,被告在付款前,原告必須先給被告提供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被告有權拒絕付款,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9年6月20日、7月11日、7月17日、7月28日、8月8日、9月20日、10月11日、10月28日、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膠合板10020張和黑膠合板2200張,總計貨款金額為730760元。2019年9月2日,被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250560元貨款。2020年4月7日,原告開具五張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被告,銷售方為被告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購買方為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價稅合計4802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發票對應的貨款480200元,遂引發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支付貨款480200元;
二、駁回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88元,由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負擔43元,由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245元。財產保全費2945元,由博羅縣麻陂鎮凱信夾板廠負擔29元,由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9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會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佩裕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