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西安建工城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堯,被告委托代理人祁厚玉、李建博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院依法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西安建工城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陜0113民初18747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6年7月14日,原告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了《設計方案合作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約定,被告項目在西安市城區范圍內,分為若干獨立地塊,原被告雙方達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被告根據項目實際開發情況,委托原告進行本項目各期地塊的概念設計、方案經濟測算、方案深化設計,以及前期運營策劃等階段的設計與相關服務。框架協議5.2條約定,被告下達《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開工通知函》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20%設計費,提交方案經濟測算成果獲發包人(即被告)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20%設計費,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20%設計費;框架協議還約定,相關具體內容將在各地塊《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分別確定執行;第10.2條約定,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向發包人(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簽署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擔西安城區294畝住宅開發項目工程設計,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1026.15萬。合同第5.2條約定,付費比例按照雙方所簽的《設計方案合作框架協議》中的約定執行。合同第7.1條約定,被告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合同第8.5條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上述框架協議及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向被告提交了方案經濟測算成果,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方出具《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確認:項目啟動,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開工;項目取得棚改批復,提交經濟測算方案獲發包人認可;確認本階段完工量410.46萬元。截止2016年12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西安花蕾絨線有限公司、西安化學試劑廠及長纓東路項目三個地塊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被告收到上述設計成果后,并未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設計費。經過原告的多次催告,未果。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框架協議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框架協議及合同約定履行了設計義務,被告對于原告已經完成的工作量進行了確認,根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設計費及逾期違約金。需要說明的是,因合同關于逾期違約金的標準約定過高,原告起訴時進行了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進行主張。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5058328.39元(大寫:伍佰零伍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叁角玖分)(詳見《設計費明細表》);2、被告以4196784.39元(即2052300元+2144484.39元)為計算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設計費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10月9日的金額為1588224.19元(大寫:壹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壹角玖分);3、被告以861544元為計算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9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設計費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10月9日的金額為290163.3元(大寫:貳拾玖萬零壹佰陸拾叁元叁角);4、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第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因政策原因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被告未認可也未使用原告的設計成果,不應支付原告訴稱的設計費。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能履行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原、被告雙方只能就原告有證據證明的已經交付且經被告認可的設計成果按照合同約定的60%進行結算,已經不存在按合同階段付費的事實基礎。所以,原告按照合同正常履行的狀態主張設計費顯然不能成立。第二,對于原告訴稱的方案經濟測算費用。首先,原告起訴所附的設計費明細表中的設計面積偏高。其次,雖然原、被告對原告在其訴狀中所稱的方案經濟測算成果的工作量占總設計工作量20%的比重沒有異議,但被告并未接收也未認可未使用方案經濟測算成果,不應支付設計費。原被告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后經過多次協商,原告曾經要求被告支付80萬元設計費以終止雙方之間的本次合同也是事實。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方案經濟測算成果設計費2144484.39元沒有事實依據。第三,被告未接收、未認可、未使用原告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原告主張概念方案設計費沒有事實依據。即便假設被告接收并認可了原告訴稱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但被告從未使用原告的設計成果,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5.3條,該階段費用按應收設計費的60%計取。即便以原告起訴861544元為基數,按60%計取應為516926.4元(861544元×60%)。第四,由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5.1條約定的付款條件均未成就,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不應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甲方)西安建工城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設計方案合作框架協議》,就甲方計劃于陜西省西安市及周邊區域著手開發的一系列房地產項目(以下簡稱“甲方項目/本項目”)的整體合作事宜達成以下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設計方案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第三條本協議所約定的雙方合作期限暫定為三年,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屆時期滿后,甲乙雙方將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包括服務范圍及收費標準在內的各項合作內容,明確新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簽訂原則及辦法。第4.1條甲乙雙方達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雙方約定,甲方根據項目實際開發情況,委托乙方進行本項目各期地塊的概念方案設計、方案經濟測算、方案深化設計,以及前期運營策劃等階段的設計與相關專業服務。第4.2條本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服務不列入本次甲乙雙方戰略合作范疇,若甲方認為有必要或有相關需求,雙方可另行協商確定,簽訂本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第4.4條在甲方正式委托乙方就項目某地塊開展設計工作前,雙方約定各設計階段應完成的設計成果內容、應達到設計深度、設計工作周期、設計成果交付數量等服務細節,以及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細化等,簽訂正式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5.1條,雙方約定,乙方承接甲方項目的設計服務范圍包括概念方案設計、方案經濟測算、方案深化設計及前期運營策劃等階段的設計與相關專業服務。根據設計服務階段的層次深度不同,確定各類業態設計服務費單價如下表。各業態類別及各設計服務階段的相應付費比例將根據未來各地塊開發內容和計劃的不同,在各地塊《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分別確定執行。情景商業指區別于集中賣場式商業的,品質較高的特色街區XX組群形式。第5.2條付費階段,第一次付費占總設計費20%,付費時間為甲方下達《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開工通知函》后5個工作日內。第二次付費占總設計費20%,付費時間提交方案經濟測算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第三次付費占總設計費20%,付費時間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第四次付費占總設計費20%,付費時間提交方案深化設計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第五次付費占總設計費10%,付費時間提交前期運營策劃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第六次付費占總設計費10%,付費時間提交方案深化設計成果獲政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第5.3條各業態類別將根據未來各地塊開發內容的不同,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分別確定執行,各地塊設計服務費用總價根據實際設計完成的建筑面積分別測算。第5.4條設計服務費實際付費金額按照如下公式確定:實際付費金額=實際設計面積(㎡)×業態單價(元/㎡)×各設計服務階段的相應付費比例(%)(注:實際設計面積在概念設計階段以甲方認可的設計建筑面積計算,建筑方案深化設計階段以規劃局認可的建筑方案計算)。第5.5條如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所完成設計并獲甲方認可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最終甲方未予實際采用,則已完成的設計工作的費用,按該設計階段應收設計費的60%計取。第5.6條雙方約定,如項目某獨立地塊開發體量較大(設計建筑面積≥20萬㎡),乙方在本框架協議的基礎上,對設計服務費用單價給予20%的優惠折扣。第5.7條乙方可根據甲方要求,在概念方案及方案深化設計過程中為甲方提供所需的多媒體動畫,以及BIM設計等專項設計服務。此類專項設計服務另行計取費用,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予以明確。
2016年9月30日,(發包人)西安建工城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設計人)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西安城區294畝住宅開發項目(暫名)(以下簡稱“本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第二條項目概況為294畝住宅開發項目分別位于陜西省西安市雁塔、碑林、新城、蓮湖及灞橋等五個城中區。建設宗地共計43塊,總用地面積約294畝(含雁塔區四季東巷東院原西安市化學試劑廠家屬區)。暫定容積率3.5,估算地上建筑面積約68.67萬㎡,地下建筑面積約16.68萬㎡;項目擬開發高層住宅(含商品住宅及返遷住宅)、底層商業等產品(含地下車庫與設備用房)。設計人將依據發包人委托,為上述項目43塊宗地提供通盤的概念方案設計、方案經濟測算、方案深化設計,以及前期運營策劃服務。第4.1條概念方案設計階段提交的設計成果為:1)總平面布局;2)日照分析;3)主要經濟技術指標;4)設計理念與地塊分析;5)組團分布;6)交通條件分析、道路系統分析、景觀分析;7)概念戶型及建筑形體意向;本階段提交的資料為:A3尺寸的彩色文本5本及電子文件1套。本階段設計成果交付的時間在發包人下達的《概念方案設計通知函》中另行約定。第4.2條設計人將為發包人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經濟測算書》,內容包含對項目土地成本、開發成本(如前期工程成本、建筑安裝成本、基建成本、公建成本等)以及預期經營收益、稅費與利潤的測算與評估等。第5.1條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合計為1026.15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仟零貳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整)支付進度見下表;若項目分期開發,各期各階段進度款金額以當期實際完成設計的建筑面積按實計算。合同履行后,首付款抵作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階段的設計費。第一次付費金額80萬元為首付款,付費時間為甲方下達《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開工通知函》后5個工作日內;第二次付費金額125.23萬元,付費時間為待項目取得棚改批復后5個工作日;第三次付費金額為205.23萬元,付費時間為提交方案經濟測算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第四次付費金額為205.23萬元,付費時間為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本條注:1、本合同支付進度與《設計方案合作框架協議》編號為城建設合字16[019-1]001不一致之處,以本合同約定為準。第5.2條設計人完成上表中第四次付費節點對應的設計工作后,雙方將對本項目進行一次核算,根據發包人實際委托設計的項目地塊數目及建筑體量確定設計服務費的實際付費金額,多退少補,或在后續付費節點的設計費金額中對多付部分予以抵扣。實際付費金額按照如下公式確定:實際付費金額=實際設計面積(㎡)×業態單價(元/㎡)×各設計服務階段的相應付費比例(%)(注:實際設計面積在概念設計階段以甲方認可的建筑面積計算,建筑方案深化設計階段以規劃局認可的建筑方案計算)。第5.3條如設計人根據發包人要求所完成設計并獲發包人認可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最終發包人未予實際采用,則已完成的設計工作的費用,按該階段應收設計費的60%計取。第7.1條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第8.4條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簽訂后,西安市出臺了《關于強化政府主導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市級統籌平衡稿),規定棚戶區改造主體為新組建的西安市土地開發投資集團公司,以及市XX小組認定的其他市、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國有獨資公司。中共西安市市委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相繼出臺了《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規定理順棚改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主導項目、政府拆遷安置、政府儲備土地、政府統一出讓”原則確保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政府主導。
2016年9月30日,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需確認階段性工作:項目啟動,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開工;項目取得棚改批復;提交方案經濟測算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合同條款描述:1、發包人下達《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開工通知函》后5個工作日內,向設計人支付首付款80萬元;2、項目取得棚改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向設計人支付125.23萬元;3、提交方案經濟測算成果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20%。備注:本確認函僅作為貴司確認我司已完成的工作階段及工作量之依據,其中完工量金額并非貴公司實際須向我公司支付的應付設計費金額。實際應付設計費金額的支付依據是雙方于2016年9月30日簽訂的《西安城區294畝住宅開發項目設計合同》5.2條之約定,即待該項目落地后以實際開發面積進行核算支付。西安建工城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在該函件上蓋章。庭審中,西安建工城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稱其并未向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發出過《方案經濟測算工作開工通知函》,該項目未取得棚改批復。
2018年7月5日,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建工城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發出階段性工作確認函,稱自2016年9月簽訂“西安城區294畝住宅開發項目”設計合同,由我司承接該項目設計任務,目前由于戰略調整,項目暫停。現就該項目階段性工作情況提請貴司確認:1、依據合同5.1條約定,首付款為80萬元;2、我司完成了所有地塊(不包含仁厚莊、興慶小區)的綜合經濟測算成果,此部分工作量按合同應支付總設計費的20%,即214.45萬元;3、我司完成了絨線廠、化學試劑廠、長纓東路三個地塊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此部分工作量按合同應支付設計費的20%,即86.15萬元。因此,我司完成工作量為380.6萬元,以上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請貴司核準。
另查明,2017年3月27日,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設計方案合作框架協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對無誤,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60357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寧莎
人民陪審員王艷萍
人民陪審員劉選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武月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