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鼎公司)與被告陜西安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安誠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安誠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原告山鼎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川01民轄終1393號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堯、楊睿,被告安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少帥、王聿清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庭外和解期間未能達成協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安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0104民初4403號
判決日期:2020-03-03
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山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安誠公司向山鼎公司支付設計費1029000元;2.安誠公司以15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標準向山鼎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全部付清設計費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4月27日的金額為116899元;3.安誠公司以879000元為計算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標準向山鼎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全部付清設計費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月4月23日的金額為605216元;4.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安誠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3月24日,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山鼎公司)與安誠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安誠公司委托山鼎公司承擔安誠C地塊項目工程設計,合同金額為9410000元;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即941000元,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得發包人(安誠公司)認可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即941000元,提交方案設計成果獲發包人(安誠公司)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即941000元;安誠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間向山鼎公司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2012年10月26日,山鼎公司與安誠公司簽訂了《安誠C地塊項目設計合同補充協議》,將合同總金額調整為8790000元,設計費支付進度及各期支付比例方式與原合同相同。補充協議還約定,當前安誠公司已按原合同中第一次付費金額之約定支付了941000元,故第二次付費時實際需要付費的金額為817000元。2013年12月3日,山鼎公司與安誠公司簽訂了《安誠C地塊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山鼎公司根據安誠公司商業部分新的定位要求提供相應的新的概念設計方案,設計服務費共計350000元,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誠公司向山鼎公司支付200000元定金,山鼎公司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并獲安誠公司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150000元;本補充協議的未盡事宜,參照原合同執行。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山鼎公司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安誠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向山鼎公司出具《階段性工作確認函》,確認項目啟動+山鼎公司提交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得安誠公司認可,安誠公司應支付設計費1882000元(注:根據2012年10月26日補充協議,應付設計費金額變更為1758000),該設計費安誠公司已經支付。安誠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山鼎公司出具《階段性確認函》,確認項目啟動+山鼎公司提交的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安誠公司認可,安誠公司應支付設計費350000元,該設計費安誠公司僅支付200000元,尚欠150000元未支付。2014年11月19日,安誠公司向山鼎公司出具《階段性確認函》,確認山鼎公司提交的方案設計成果獲安誠公司認可,安誠公司應支付設計費879000元,該設計費安誠公司尚未支付。綜上,安誠公司尚欠山鼎公司共計1029000元設計費未支付,山鼎公司經催促未果。綜上所述,山鼎公司與安誠公司簽署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山鼎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設計義務,安誠公司對于山鼎公司已經完成的工作量進行了確認,根據合同約定,安誠公司應當向山鼎公司支付設計費及逾期違約金。因合同關于逾期違約金的標準約定過高,現山鼎公司起訴只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為維護山鼎公司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安誠公司辯稱,1.安誠公司與山鼎公司于2012年3月24日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簽訂后安誠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向山鼎公司付款,分別于2012年3月27日支付300000元、于2012年4月11日支付641000元,履行完畢第一次付款義務,此后于2013年4月24日又支付817000元,履行完畢第二次付款義務,于2014年1月23日又依據補充協議支付200000元。安誠公司積極履行義務,而山鼎公司卻一直消極怠工,提供的服務需不斷修改完善。2.山鼎公司的第一項訴訟請求系兩筆款項,分別為879000元和150000元。關于設計費150000元,該款項所依據的是山鼎公司與安誠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簽訂的第三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簽訂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安誠公司支付完第一次、第二次費用后,山鼎公司應該于2013年7月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但因該概念方案設計有瑕疵,安誠公司沒有認可,所以,雙方于2013年12月3日簽訂補充協議,由山鼎公司重新提供概念方案設計,總價款350000元。安誠公司已預付200000元定金,余下150000元應于安誠公司認可山鼎公司提交的新概念方案設計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山鼎公司于2014年8月向安誠公司提交方案,并稱該公司要上市,只是確認其工作量,需安誠公司提前在《階段性確認函》上簽字,當時概念性工作雖完成,但存在許多瑕疵,安誠公司迫于雙方的合作關系簽字,并不能說明安誠公司認可了山鼎公司提交的新概念方案設計。關于設計費879000元系第三次付費(因補充協議總金額變更而調整),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是安誠公司認可設計方案成果后5個工作日內,而事實上安誠公司對山鼎公司提交的概念方案設計都沒完全有認可,且山鼎公司提供的方案設計并沒有完全提交給安誠公司,圖紙瑕疵也未進行修改,但因為安誠公司已經開始樁基施工,需要山鼎公司配合,以及雙方之前的合作關系和審批需要,安誠公司于2014年12月在《階段性確認函》上簽字,山鼎公司在簽字后才將方案設計提交安誠公司。此后安誠公司去陜西省消防局進行了審批咨詢,被告知已發布了新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所以山鼎公司的方案不能通過審查。安誠公司要求山鼎公司修改方案,但山鼎公司并未提交修改之后的方案設計。3.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安誠公司有權要求山鼎公司予以修改、補充、調整,現山鼎公司一直未提交新的方案,未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應屬違約,因此安誠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合理合法。4.山鼎公司作為設計方,無論是否有明確約定,都應當按照國家的相應規范、標準等進行設計,并且要以該方案經相關部門審批合格后作為符合質量要求的依據,而不是山鼎公司作出方案后交給安誠公司即可。本案中,山鼎公司并沒有按照新規范進行設計,在安誠公司明確告知山鼎公司進行修改后,山鼎公司仍未修改,安誠公司以山鼎公司存在瑕疵履行為由拒絕付款于法有據。5.因山鼎公司瑕疵履行,現合同約定的“安誠C地塊項目”遲遲未能動工,先后有多家施工單位以沒有圖紙為由拒絕施工并要求安誠公司承擔責任,給安誠公司造成極大損失。6.山鼎公司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駁回山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25日,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山鼎公司。
2012年3月24日,發包人安誠公司與設計人山鼎公司簽訂了編號為SC12014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安誠C地塊項目工程設計;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包括階段工作確認函(每階段工作結束后15日);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包括規劃設計文件、概念方案設計文件、方案設計文件、建筑擴初設計文件、施工圖。合同第五條約定本合同設計費估算為9410000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付費次序為: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5%為定金,5%為發包人對設計人簽約前的前期設計工作量的認定)第一次付費,付費金額為941000元(總設計費的10%);設計人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得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第二次付費,付費金額為941000元(總設計費的10%);設計人提交方案設計成果獲得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第三次付費,付費金額為941000元(總設計費的10%);第四次付費……每次付款前設計方向發包方提供相應金額的正式發票,并對發票的有效性、合法性負責。第6.2條約定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符合國家現行設計深度規定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第7.1條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第7.2條約定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暫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合同簽訂后,安誠公司分別于2012年3月28日、2012年4月11日向山鼎公司轉款支付300000元、641000元。
2012年6月4日,山鼎公司向安誠公司發出一份《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載明:基于雙方2012年3月簽訂的“安誠C地塊”項目設計合同,需安誠公司確認該項目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為項目啟動、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得發包人認可,合同條款描述為“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5%為定金,5%為發包人對設計人簽約前的前期設計工作量的認定),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獲得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本階段完工量為1882000元,本階段完成時間為2012年6月。安誠公司在該函下方的回執欄中注明:A、B區方案未確定,此函不作為結算依據,只確定工作量。
2012年8月30日,甲方安誠公司與乙方山鼎公司簽訂《安誠C地塊項目設計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由于C地塊安置樓(7#樓)施工圖前期甲方已委托西安現代設計院出完全套施工圖,總建筑面積46000平方米(住宅),該住宅部分施工圖乙方不再出圖,相應費用按合同中25元/平方米在總價款中扣除,合計1150000元,但乙方在總平面、基礎、商業部分、安裝部分應做相應配合設計。
2012年10月26日,甲方安誠公司與乙方山鼎公司又簽訂一份《安誠C地塊項目設計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根據雙方確定的新面積指標,安置樓部分設計金額計算為115000元,除安置樓外其他業態總設計費金額計算為8675000元,合計8790000元,設計費支付進度及各期支付比例及方式與原合同相同;當前甲方已按原合同中第一次付費金額之約定,支付了乙方941000元,故甲方在第二次付費時實際需支付金額為817000元,此筆款項應在2012年11月20日前支付。2013年4月10日,安誠公司向山鼎公司轉賬支付817000元。
2013年12月3日,甲方安誠公司與乙方山鼎公司簽訂了《安誠C地塊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乙方將根據甲方對項目商業部分新的定位要求提供相應的概念方案設計,具體設計范圍內容、設計深度、設計成果、設計時間及設計團隊安排等要求參考甲乙雙方2013年9月7日會議紀要中的約定(附件二);乙方完成項目商業部分新的概念方案設計總費用包干價共計350000元;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0元定金,乙方按約定向甲方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并獲甲方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0元;本協議作為原合同的附屬文件,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實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確定,其他未特別說明的事項參照原合同執行。該協議對項目設計階段節點計劃及交圖時間作了明確約定。2014年1月22日,安誠公司向山鼎公司匯款支付200000元。
2014年7月3日,安誠公司向陜西省消防總隊遞交《關于安誠地產辛家廟城中村改造項目消防審核的申請》,載明:安誠C地塊項目正在圖紙設計中,因城中村改造項目手續辦理相對復雜,沒有統一辦事流程,為加快項目建設,保證項目設計符合消防相關規范要求,現申請陜西省消防總隊對安城地產各地塊圖紙進行審核。
2014年7月14日,山鼎公司向安誠公司發出一份《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載明:基于雙方于2013年12月簽訂的《安誠C地塊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補充協議》,需安誠公司確認該項目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為項目啟動、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合同條款描述為“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0元定金,乙方按約定向甲方提交概念方案設計成果并獲甲方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0元”,本階段完工量為350000元,本階段完成時間為2014年6月。該函下方回執欄載明“上述事實及相關數據,我司予以確認(如有異議,請在此注明或回函說明)”。安誠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于2014年7月30日在該回執欄處簽名,但未注明異議。2014年9月10日,山鼎公司又向安誠公司發出一份《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該函除本階段完成時間變更為“2014年9月”外,其余內容均與2014年7月14日的《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的內容一致,安誠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在該函的回執欄處蓋章,并簽署了“同意”。
2014年11月19日,山鼎公司向安誠公司發出一份《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載明:基于雙方2012年3月簽訂的“安誠C地塊”項目設計合同,需安誠公司確認該項目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為提交方案設計成果獲得發包人認可,合同條款描述為“提交方案設計成果并獲發包人認可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本階段完工量為879000元,本階段完成時間為2014年10月。該函下方回執欄載明“上述事實及相關數據,我司予以確認(如有異議,請在此注明或回函說明)”。安誠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在該函的回執欄處蓋章,并簽署了“同意”。
2017年1月12日,山鼎公司向安誠公司出具兩張《四川省增值稅發票》,金額分別為850000元、150000元,發票備注為“安誠C地塊項目”。該發票上有“楊耀祥”于2017年1月16日的簽名。庭審中,安誠公司認可楊耀祥系其公司員工,但對該發票上“楊耀祥”簽名的真實性持有異議。山鼎公司陳述:安誠公司收到該發票后并未付款。
庭審中,山鼎公司確認安誠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和補充協議約定的調整金額已支付完畢第一次和第二次設計費共計1758000元。
另查明,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14年8月27日發布《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載明:現批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山鼎公司營業執照、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安誠公司工商信息、《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安誠C地塊項目設計合同補充協議》、《安誠C地塊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補充協議》、4份《階段性工作完成確認函》、發票、銀行結算業務委托書、電匯憑證、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關于安誠地產辛家廟城中村改造項目消防審核的申請》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山鼎公司提交的《催款函》,安誠公司認為其未收到,對此不予認可,因山鼎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催款函》已送達到安誠公司,故對該《催款函》本院不予采信。山鼎公司提交的2018年7月20日發送的郵件,因該郵件所附的協議及修改意見均無雙方的蓋章確認,僅為訴訟過程中雙方協商的情況,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安誠公司提交的《關于對山鼎公司溝通函的回復》、給杜總的函系復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安誠公司提交的2013年8月12日、2014年10月22日的《會議紀要》系其單方制作,無山鼎公司參會人員的簽字,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安誠公司提交的山鼎公司《上市公告書提示性公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安誠公司提交的其與案外人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合同協議書》、《安誠御花苑C區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現場照片,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安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1029000元;
二、被告陜西安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029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三、駁回原告山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60元,減半收取1028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5280元,由被告陜西安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劉茜
判決日期
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