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冠縣江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與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冠縣江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鳳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冠縣江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與茂名市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525民初3832號
判決日期:2020-02-24
法院: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29697.19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山東冠縣神舟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交通)與被告的丹錫高速經錫公路錫盟項目部簽訂護欄附件加工合同,由神州交通為被告的丹錫高速經錫公路錫盟項目部加工貨物,金額3009183元。另外,神舟交通向被告下屬的邢衡高速項目部供貨(G熱鍍鋅立柱),價值176593.41元。以上兩項共計3185775.99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讓河北特利特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向神舟交通的對公賬戶匯款100萬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讓其下屬的丹錫高速經錫公路錫盟項目部向原告的對公賬戶匯款80萬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通過浦發銀行向神舟交通的對公賬戶匯款50萬元。2017年9月28日,被告讓朱利通過銀行轉賬向神舟交通的周孟江賬戶匯款50萬元。2018年3月1日,被告讓朱利通過銀行轉賬向神舟交通的周孟江賬戶匯款10萬元。2017年7月15日,神州交通曾給被告開具了銷售額80萬的增值稅發票,稅額為156078.8元。被告下欠神州交通129697.19元(3185775.99元-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萬元-156078.8元)。2018年5月19日,神州交通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該129697.19元債權及利息轉讓原告。2019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郵寄了債權轉讓通知書。2019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郵寄了催款函,讓被告在30天內支付上述貨款,但被告至今未能給付。
被告未作答辯。
原告針對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一、2016年8月12日,神州交通與被告所屬的丹錫高速經錫公路錫盟項目部簽訂了護欄附件加工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向神州公司采購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總價是3009183元,不含稅(神舟交通設財務人員與被告的項目部李總微信傳送);二、2017年8月1日,神州交通與被告所屬的丹錫高速經錫公路錫盟項目部實收材料明細表兩份,證明被告共向神州交通采購貨款價值3009182.58元(神舟交通財務人員與被告的項目部李總微信傳送);三、2017年7月15日,神州交通給被告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金額是80萬元,證明神州交通與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其中稅額為156078.80元;四、2018年5月19日,神州交通與原告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一份,證明神州交通將對被告享有的129697.19元債權及產生的利息轉讓給原告;五、2019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一份,證明原告已將債權轉讓通知郵寄給被告(順豐快遞郵寄給被告,單號是296178048341);六、2019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發送的催款函一份(順豐快遞郵寄給被告,單號是296178048341),證明原告已向被告催收債權。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對以上證據無異議。原告所提交的以上證據,內容具體,合法有效,形成了有效的證據鏈條,對本案爭議事實有證明效力。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6年8月12日,神州交通與被告所屬的丹錫高速經錫公路錫盟項目部簽訂了護欄附件加工合同,約定由神州交通為被告生產交通護欄設施,總價值3009183元,結算方式為:預付定金30%,每發一車貨,出廠前付清本車貨款,最后定金抵貨款。另外,神舟交通向被告下屬的邢衡高速項目部供貨(G熱鍍鋅立柱),價值176593.41元。以上兩項共計3185775.99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讓河北特利特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向神舟交通的對公賬戶匯款100萬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讓其下屬的丹錫高速經錫公路錫盟項目部向神舟交通的對公賬戶匯款80萬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通過浦發銀行向神舟交通的對公賬戶匯款50萬元。2017年9月28日,被告讓朱利通過銀行轉賬向神舟交通的周孟江賬戶匯款50萬元。2018年3月1日,被告讓朱利通過銀行轉賬向神洲交通的周孟江賬戶匯款10萬元。2017年7月15日,神州交通曾給被告開具了銷售額為80萬元的增值稅發票,稅額為156078.80元。2018年5月19日,神舟交通與原告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神州交通對被告享有的到期債權129697.19元(3185775.99元-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萬元-156078.80元)轉讓給原告。2019年1月25日,原告制作了債權轉讓通知書。2019年2月23日,山東省聊城市冠縣蘇州路山東恒豐集團(岳鳳華)通過順豐速運向被告郵寄了債權轉讓通知書。2019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了催款函,限被告在30日內支付原告129697.19元,但被告至今未能給付
判決結果
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山東冠縣江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貨款129697.19元,待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4元,減半收取1447元,保全費122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運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佳
書記員馬雪瑩
判決日期
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