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勝支行與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勝支行依照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內0627民初97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返還申請執行人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勝支行130000元本息及到實際履行之日的罰息、復利。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立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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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勝支行與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借款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
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勝支行與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借款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內0627執2119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19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9年7月5日,本院依法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和傳統查控對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的車輛信息、證券、保險理財產品、互聯網銀行、全國性銀行、地方性銀行及房屋等不動產予以調查;3、本院依職權,向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4、2019年7月1日,本院在鄂爾多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取了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經查,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5、2019年9月24日,本院實地調查、走訪了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穩態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寶恒煤焦電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聯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趙樹清、李香娃、李軍、薛芳現居住地。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約談,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案尚有130000本息及到實際履行之日的罰息、復利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烏云花拉
審判員杜鵬程
審判員劉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俊霞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