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交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市政園林”)與被告云南滇洱古道生物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滇洱古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交投市政園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秀峰、劉茂楠,被告滇洱古道的法定代表人何光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驥、石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交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云南滇洱古道生物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33民初2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交投市政園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9月9日簽署的《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融資建設合作協議》;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546908.36元,以及支付該款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全部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9年1月4日2631502.18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項目代建費1127345.42元;4.判令原告有權對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項目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工程及資金占用費、項目代建費范圍內優先受償;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250000元;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全部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事實及理由:2016年9月9日,被告(建設單位、甲方)與原告(總承包單位、乙方)簽署《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協議簽署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了施工,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對已完工程量現場驗收合格,但此后未繼續施工,后雙方于2018年5月25日對已完工程量進行結算并簽署《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確認書》,結算書主要載明:工程結算總價22546908.36元,其中:空調設備(1-6樓-湯泡樓)3671464.76元;湯泡樓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288348.36元;外墻干掛石材制作安裝工程1534587.11元;主樓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1-25樓)3632834.38元,裝飾工程(1-4樓)13419673.50元。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不予履行。原告認為,被告不按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之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滇洱古道辯稱,原告并未按照約定實際施工。該工程現在并未驗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不合格。原告所述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并未屆滿,合同中約定工期為一年零五天,但工程現在還沒有完工。雙方簽訂的協議不是單純的施工合同,這份協議有建設的內容還包含有投融資的內容,跟交投市政園林旅游公司收購滇洱古道公司名下的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有關聯。當時簽訂協議時有兩個條件,第一工程要完工,第二具體的付款在云南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酒店的款項中處理,原告在陳述中對合作情況合作背景未告知法庭。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其實際情況是2016年5月18日,云南公投公路旅游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就關于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項目和麻布河溫泉旅游度假項目有意向與我公司全面合作簽訂了《項目合作意向書》。為加快項目合作,2016年6月2日總公司云南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書面至函。請求盡快理順關系,明確投資方案。2016年6月13日,為了讓旅游推動扶貧,怒江州政府與總公司云南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蘭博會簽訂了《怒江州旅游資源開發合作框架協議》,合作內容:云南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意向與云南滇洱古道公司合作,以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項目和麻布河溫泉旅游度假項目為投資切入點,將怒江生態大酒店建設成為怒江第一家高標準的五星級酒店,將麻布河溫泉旅游度假項目建設成為國際一流、獨具怒江風情的溫泉旅游風景度假區。云南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同時積極投資怒江其他旅游項目,在酒店及溫泉旅游小鎮、旅游公路建設、怒江花谷市政工程、獨龍江國家生態公園、旅游基礎設施、房車露營地項目中擬投資額為30億。2016年8月8日,為了達到交投集團收購之目的,我公司把酒店的股權質押給了交投,由于我們欠款1億,先由交投對欠款進行償還,實際用于工程款只有700萬元。云南交投集團、交投市政園林是一家公司,我公司認可收到了2000多萬的資金,但這是一個投資收購行為,我們希望交投進行實施收購協議,早日讓項目實現,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云南交投集團有限公司和云南交投旅游公司應該追加進來,當時他們和我們簽過協議,說是收購我們的酒店,交投集團和交投旅游公司應該都要追加進來參加訴訟。
綜合各方訴辯主張,本案各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1.是否應當解除2016年9月9日雙方簽署的《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2.被告是否應該支付原告工程款22546908.36元、資金占用費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全部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項目代建費1127345.42元?3.原告對以上款項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4.被告是否應承擔原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250000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53112元?
針對以上爭議,原告交投市政園林向本院提交了六組證據:第一組證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報告》。欲證明:原告的企業名稱于2018年3月1日由云南公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云南交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經質證,被告滇洱古道對其三性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第二組證據:《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欲證明: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9月9日簽署《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以總承包方式對項目部分收尾工程進行建設。經質證,被告認為其也提交相同的協議,對于三性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第三組證據:1、《怒江酒店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支付結算報表(第一期)》;2、《怒江酒店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支付結算報表(第2期)》。欲證明:協議簽署后,原告按照約定完成施工,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對相應收尾工程現場驗收合格。經質證,被告認為二期報表和本案不存在關聯性,當時簽訂結算報表的結算情況是我方為了配合原告撥付款項簽訂的,對關聯性有異議,證明目的也有異議。證明內容中原告提到協議簽署后,原告按照約定完成施工,施工是沒有完成的。收尾工程驗收合格,在2份報表中,沒有體現出現場驗收,沒有看出進行驗收過。第三組證據達不到按照約定完成施工和收尾合格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經庭審核實,被告認可結算報表中的簽字是被告所簽。被告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第四組證據:《怒江國際生態酒店收尾工程結算書》。欲證明:原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簽署《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結算書》,確認工程結算總價22546908.36元。經質證,被告對其關聯性有異議,理由與第三組質證意見大致相似,這份結算書也是為撥付款的情況下簽訂的,對該份證明內容有異議,原告提到根據該份結算書總價為22546908.36元,但是實際情況是,該份結算書并非竣工結算,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認為,經當庭核實,被告認可其確實收到原告支付的22546908.36元款項,被告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第五組證據:《法律服務合同》、《云南增值稅專業發票》、《交通銀行回單》。欲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5萬元,該律師費應由被告承擔。
第六組證據《訴訟/訴前財產保全保險合同》。欲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53112元,該保全保險費應由被告承擔。
經質證,被告對五、六兩組證據關聯性有異議,對方的補充證據提到,之所以支付這些費用,原因是原告主張債權會產生這些費用,但我方并未達到支付的時間節點,原告方對我方不存在債權。如果是主張債權主張的費用,我方支付期限未屆滿,因此原告提交的補充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明內容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被告對兩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五、六兩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原告對被告質證意見的說明:對以上原告提供的所有的材料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是沒有意見的。《投資建設合作協議》中已經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和工程支付的約定,交工驗收并非對方所稱的竣工驗收,只要驗收后屆滿一年就應當支付涉案的一切費用。被告從我方施工開始涉及多起重大訴訟,這些訴訟印證了雙方合同第七條第六項約定的,甲方已經無力支付乙方款項,作為原告方已投入大量資金,可單方解除本協議,被告簽署了結算書,認可了工程價款,現在卻當庭否認。在原告所舉的第三組證據中有相關記錄,符合合同約定交工驗收滿一年的相關約定。
被告滇洱古道針對以上爭議向法庭提交四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欲證明:2016年9月9日,云南滇洱古道生物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我方”)與云南公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方”)簽訂協議約定:我方前期投資建設的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由原告方承擔收尾工程建設,建設內容為空調設備(1-6樓/湯泡樓);主樓鋁合金門窗、玻璃;外窗干掛石材制作安裝工程;裝飾工程(1-4樓)。支付期為收尾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次日起滿一年后5個工作日內,我方一次性支付原告方投入的全部款項。經質證,原告對其三性無異議。不認可證明觀點,認為1.投資建設合作協議中約定的交付驗收實則是將做好的工程交付給被告,合格即視為合同的支付條件已經成就。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單方解除權。3.被告方對原告的已完工程量簽署了結算書,已完工程進行了結算。本院認為,原告對其三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二組證據:《云南公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關于怒江酒店收尾項目暫停施工的通知(公建園林發[2016]60號)》。欲證明:2016年11月28日,原告方向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有限公司出通知,明確表示其已暫停對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函谷)酒店裝修工程的全面施工,已購材料及物資進行封存(需經過原告及酒店管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因此,該工程至少于2016年11月28日起開始便處于停工狀態。經質證,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該份報告并未對被告發起,原告發現工程款不能回收的情況下,向下游的施工方發出函件暫停施工,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案的原告與下游施工方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辦理,工程款已經全額支付,同時簽署了協議。函件并不能證明相應的工程沒有完工。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第三組證據:《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項目現場照片》。欲證明:截至今日,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函谷)項目仍處于停工狀態??偟淖C明內容:2016年9月9日,雙方簽訂協議后,原告方即開始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項目收尾工程施工,但在2016年11月28日,原告全面暫停對怒江國際生態(函谷)大酒店項目收尾工程的施工,并停工至今。原告未完成《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同協議》約定的建設內容,且未向我方交付工程,我方沒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方支付合同價款。經質證,原告認為承擔的只是部分的收尾工程,并非是原告的責任,整個投資協議中并未確定原告辦理相應的竣工驗收。照片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所要待證的事實,本院不予采納。
第四組證據:《項目合作意向書》、《2016年6月2日交投集團給州政府的一份函》、《怒江州旅游資源開發合作框架協議》、《股權質押協議書》、《承諾書》、《關于怒江大酒店收購的一份會議紀要》、《評估報告》。欲證明:該案的起因是源于公投集團想要收購我方酒店。經質證,原告認為1.本案的被告混淆了收購與施工的法律關系,原告所承擔的是投資建設,對酒店進行項目施工,而作為交投其他的公司是另外的法律關系;2.所有的收購意向協議履行相對方是云南交投旅游公司,但是旅游公司與原告是兩個獨立的平級的法人主體,其所陳述本案收購實則是公投公路旅游有限開發公司的事宜,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承諾書》中列明的款項性質也是工程款。本院認為,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6年9月9日,原告交投市政園林與被告滇洱古道簽訂了《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工期暫定3個月,以實際所需工期為準。乙方交投市政園林以總承包投資建設模式對部分項目收尾工程進行投資建設,即在簽署投資建設合同后,利用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進行項目投融資建設。項目完成后,甲方滇洱古道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比例支付乙方投入的工程費用、資金占用費及代建費。投融資建設合同價格包括工程費用、資金占用費用、代建設費用、稅金四部分組成。工程費用暫定3000萬元,最終以雙方結算認定投資價格為準。資金占用費按乙方實際已付款項,自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0%收取,暫定人民幣300萬元。項目代建費按乙方工程總額的5%提取,暫定人民幣150萬元。稅金工程結算所產生的稅金全部由甲方承擔。工程費用的支付約定為項目收尾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按照乙方本項目實際支出的工程費用、資金占用費用及代建費用,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對甲方盡職調查工作的進展,若乙方認為繼續履行本協議存在巨大風險時,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日,業主方為滇洱古道、甲方為交投市政園林、乙方為怒江滇洱大酒店的三方簽訂了《怒江生態大酒店項目收尾工程勞務協作協議》,協議約定的工程承包范圍與原告交投市政園林與被告滇洱古道簽訂了《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工程建設內容一致?!昂贤們r暫定3000萬元。含稅金。最后結算價先由通過業主滇洱古道審計部門審計,然后由甲方交投市政園林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事務所審核確定。隨著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對業主方盡職調查工作的進展,若甲方認為繼續履行本協議存在巨大風險時,甲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交投市政園林與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于2016年9月11日上報了第1期的《怒江公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中期支付報表》和《工程計量支付審批單》,并附施工單位、計量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工程現場驗收表》。本期計量工程金額為7040967.50元,于2016年9月27日支付。2016年9月26日交投市政園林與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上報了第2期《怒江公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中期支付報表》和《工程計量支付審批單》,本期計量工程金額為6193316.80元。于2016年10月9日支付。2016年10月28日交投市政園林與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上報第3期《怒江公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中期支付報表》和《工程計量支付審批單》,本期計量工程金額為7862624.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1350000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6512624.00元。2017年4月1日交投市政園林將每期扣留的工程質保金1450000元退還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滇洱古道認可其收到交投市政園林支付的以上所有款項共計22546908.36元。2016年9月29日滇洱古道、云南實信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在《工程計量支付審批單》上進行了簽章確認。2016年11月28日交投市政園林向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有限公司發送《云南公投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關于怒江酒店收尾工程項目暫停施工的通知》內容為:“今收到云南公投公路旅游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關于怒江酒店項目全面停工并暫停支付工程款的函》,函中指出由于現階段你公司對涵谷酒店(暫定名)的裝修標準、風格未達到酒店管理公司的要求,并且在收購過程中需要對酒店現狀進行評估,為避免影響評估結果和返工返料、二次裝修等不必要的損失現做如下通知:1.暫停所有裝修材料及物資的采購,已采購的材料及物資進行封存處理,需經過我公司及酒店管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待確定裝修標準、風格后再嚴格按照物資采購流程進行購買。2.暫停對酒店裝修工程的全面施工,待確定裝修標準、風格后,經我公司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之后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有限公司沒有繼續施工。2018年5月25日發包人滇洱古道、承包人交投市政園林、造價咨詢人昆明德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造價工程師丁銳在《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收尾工程結算書》上進行了簽章確認。確認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價款為22546908.36元。2018年7月7日交投市政園林與怒江滇洱古道大酒店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協議約定:“雙方于2016年9月9日簽訂的《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項目工程勞務協作協議》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解除。協議項下的收尾工程合同總價為30000000元,最終結算價為22546908.36元。截止本協議簽署之日,交投市政園林已支付工程款22546908.36元,雙方款項已全部結清。本協議結算價系最終結算,此前的過程結算、工程簽證等文件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原告認為,被告現涉及多起重大訴訟,被告已經無力支付原告款項,根據雙方合同第七條第六項約定的,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且被告簽署了結算書,認可了工程價款,被告應按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滇洱古道面臨多起訴訟,涉案酒店被多輪查封,現《合作協議》約定的怒江國際大酒店因其它案件已進入拍賣階段。
再查明,《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中約定的施工工程范圍未全部完工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云南交投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與被告怒江滇洱古道生物開發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簽訂的《怒江國際生態大酒店投融資建設合作協議》。
二、被告怒江滇洱古道生物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云南交投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46908.36元、資金占用費(以22546908.36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全部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律師代理費250000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53112元。
三、駁回原告云南交投市政園林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549元,原告云南交投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負擔7410元,被告怒江滇洱古道生物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671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江麗飛
審判員肖媛華
審判員陳中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夏玉琴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