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獨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山農商行)與被告貴州省銅仁市三星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貴州銅仁黔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東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獨山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疆、吳治園,被告三星公司經公告傳喚未到庭,被告黔東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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