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眉縣蘇寧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鐘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陜0326民初940號民事裁定書:一、對被告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鐘濤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期限為一年;二、對被告鐘濤應收案外人寶雞市東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到期債權予以保全,期限為一年;以上一、二項的財產在5100083.25元以內予以凍結。2021年4月22日因原告已撤銷對被告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同時原告與被告鐘濤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2021年4月25日原告眉縣蘇寧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眉縣蘇寧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鐘濤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326民初94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告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鐘濤的銀行存款,以及被告鐘濤對案外人寶雞市東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應收到期債權的保全措施。
本案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鐘濤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田小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孫鶴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