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晉城市春晨興匯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大連市水務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政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雁玲、被告大連市水務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佑軍、被告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晉城市春晨興匯實業有限公司、大連市水務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203民初4142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判令二被告返還施工剩余材料球墨鑄鐵管(價值206034.75元人民幣),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材料占用補償費40000.00元,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09年9月與被告二旅順口區人民政府下設的旅順口區雙島灣街道、北海街道供水工程項目工作辦公室簽訂了2份《工礦產品供銷合同》,即雙島灣街道、北海街道供水工程管網采購(B包、C包)合同,并按其指定貨交施工方即本案被告一的分支機構大連市水務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旅順分公司,2009年11月25日,施工方向原告出具了收材料明細證明,證明共收到價值15267797.68元的材料。2017年1月22日,被告二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對雙島灣街道、北海街道供水工程管網采購(B包、C包)工程造價進行核定,核定工程材料造價為15061825.17元,按該造價核定所列材料明細與被告方出具的收材料明細比對,尚剩余價值206034.75元的材料。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材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晉城市春晨興匯實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文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何劍橋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