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分行與被執行人晉城市鴻諾光電有限公司、山西澤州天泰岳南煤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晉05民初17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分行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恢復執行
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分行與晉城市鴻諾光電有限公司、山西澤州天泰岳南煤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晉05執恢6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
1、申請執行人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分行提出執行申請,追加晉城市博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晉城市春晨興匯實業有限公司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本院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晉05執異55號執行裁定,裁定追加晉城市博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晉城市春晨興匯實業有限公司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2、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起通過網絡查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了查詢,經多方協調,本院扣劃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執行案款合計2000萬元,并已退還申請執行人。由于該案后續的還款,申請執行人與本案被執行人后續還在協商中,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不再對被執行人的車輛進行查封或者輪候查封。
3、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網上進行了公布。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將對該案開展的執行工作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申請執行人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晉05民初170號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曉彬
審判員張海寧
審判員任軍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文濤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