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順公司)、原審被告仲成、王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9)蘇1323民初34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仲成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3民終3746號
判決日期:2019-11-20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正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恒順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以申報補償明細作為正航公司賠償恒順公司損失的依據(jù)錯誤。因開發(fā)商單方原因造成停工,導致正航公司與恒順公司受到損失,該申報補償明細是為了向開發(fā)商和城南管委會索要補償,為達到多補償?shù)哪康模沩樄驹ǘù砣岁惖卤鴨畏教峁┝松陥笱a償明細,王永的簽字只是起到證明作用,對補償金額384000元系陳德兵單方計算,與事實不符。該明細第五條明確載明“以上所有數(shù)據(jù)申請補償確認后出具付款憑據(jù)支付工程款”,也即該補償明細所列舉的損失必須經城南管委會和開發(fā)商確認同意才能付款,而事實上該補償申請并沒有得到城南管委會和開發(fā)商的確認,正航公司也沒有領取到相關補償,所以恒順公司要求按補償明細賠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jù)。王永并非正航公司的工作人員,而是仲成雇傭在工地上的管理人員,其對陳德兵列舉的補償明細不清楚,王永的簽字亦不能代表公司。恒順公司陳德兵在2019年2月28日一審談話時,明確承認補償明細需城南管委會確認才能付款。事實上,在陳德兵向城南管委會要求補償時,城南管委會以補償明細第五條不明確為由沒有確認、也未付款,城南管委會要求陳德兵找工程承建方進一步對損失進行確認才能付款,而至目前,雙方并沒有對損失進行確認。正航公司與恒順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已簽訂補償協(xié)議且補償?shù)轿唬?018年5月10日的補償明細存在重復補償?shù)膬热荩虼瞬荒茏鳛楹沩樄镜乃髻r依據(jù)。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本案系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法》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條款對實體問題進行確認并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程序條款進行判決,明顯適用法律不當。
恒順公司二審辯稱,1.補償明細是雙方對損失的一致認可并簽字確認,而非單方提供。2.該明細第五條載明“以上所有數(shù)據(jù)申請補償確認后出具付款憑據(jù)支付工程款”,該條的意思是損失雙方已經明確,只需恒順公司提供明細中相關款項的憑據(jù)。3.經城南管委會和開發(fā)商同意才能付款系正航公司單方陳述,雙方并無該約定。4.關于正航公司稱陳德兵在2019年2月28日的談話已明確承認補償明細需城南管委會確認才能付款系正航公司的曲解,陳德兵到城南管委會索要過該筆款項,城南管委會要求恒順公司向法院訴訟有了裁判文書之后即可付款。5.關于重復補償問題,2014年11月22日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但恒順公司并沒有獲得相關補償,而是以2018年5月10日簽訂的補償明細為準。6.王永可以代表正航公司,正航公司認可工程就是其公司的,且其并沒有制止王永的行為。
仲成二審未到庭陳述。
王永二審未到庭陳述。
恒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正航公司支付因其停工給恒順公司造成的損失共計384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仲成、王永承擔連帶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正航公司、仲成、王永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16日,恒順公司與宿遷馳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實公司)簽訂《單向工程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馳實公司將水墨林溪公司部分工程分包給恒順公司施工,合同約定了分包項目、價款、質量及違約責任。恒順公司及馳實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印章,仲成作為馳實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2014年11月22日,恒順公司與馳實公司達成《水墨林溪小區(qū)鋼管租賃補充協(xié)議》,雙方就停工期間馳實公司賠補恒順公司損失達成協(xié)議,仲成在協(xié)議上簽字并加蓋馳實公司印章。2018年5月10日,恒順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德兵與王永達成協(xié)議,約定泗陽縣水墨林溪項目陳德兵鋼管架因開發(fā)商問題造成停工損失,申報補償共計384000元,以上數(shù)據(jù)申請補償確認后出具付款憑據(jù)支付工程款。現(xiàn)恒順公司向正航公司、仲成、王永主張停工期間損失未果,因而成訴。
另查明,沭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經核準,馳實公司變更為正航公司。
一審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1.恒順公司與正航公司、仲成、王永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2.384000元損失是否是經雙方結算確認的損失。
關于爭議焦點一,恒順公司主張仲成、王永受正航公司委托,與恒順公司簽訂協(xié)議。正航公司不予認可,主張正航公司聘用仲成作為工程負責人,仲成無權代表正航公司委托王永與恒順公司結算。一審認為,恒順公司、正航公司對于仲成系正航公司聘用的工地負責人均無異議,對該事實予以認定。王永提供仲成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其受仲成雇傭,恒順公司對該情況說明予以認可,正航公司辯稱該說明只能代表仲成個人,仲成無權委托他人代為結算。一審認為,正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仲成的委托權限,故仲成委托王永負責工地并結算價款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正航公司承擔。
關于爭議焦點二,恒順公司與正航公司對2018年5月10日達成的申報補償明細中關于“以上所有數(shù)據(jù)申請補償確認后出據(jù)付款憑據(jù)支付工程款”產生爭議,恒順公司主張補償費用已得到確認,而正航公司主張該補償明細應向開發(fā)商申請確認,目前尚未得到確認,不應支付該筆款項。一審認為,王永與恒順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德兵達成的補償明細中并未載明損失數(shù)據(jù)需經開發(fā)商確認,王永在明細下方簽字的行為表明其已確認補償明細,故恒順公司與正航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書面確認損失數(shù)額為384000元。
正航公司應支付恒順公司損失384000元,關于利息,支持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不超過年利率6%。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正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恒順公司38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不超過年利率6%);二、駁回恒順公司對仲成、王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60元,減半收取計3530元,由正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9年8月8日,經泗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恒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兆。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申報補償明細能否作為雙方賠償損失的依據(jù)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60元,由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徐兵
審判員孫權
審判員朱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川
書記員趙媛媛
判決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