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順公司)與被告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航公司)、仲成、王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寒,被告正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仲成、王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仲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323民初3436號
判決日期:2019-07-04
法院: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恒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正航公司支付因其停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384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被告仲成、王永承擔連帶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3月16日簽訂一份《單向工程承包協議》,工程地點在泗陽縣水墨林溪小區,分包項目主要為內排架鋼管與外腳手架鋼管。后因被告多次停工,導致原告方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工,被告方出具的停工協議書以及因停工造成的具體損失明細。被告方于2018年5月10日在結算工程款時已結算停工損失,但未支付給原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訴訟請求。
被告正航公司辯稱,被告仲成無權代表公司委托被告王永與原告結算,被告王永與陳德兵的協議中約定以上數據申請補償確認后,這句話可以理解為沒有得到確定,該款不應支付,所以原告的請求不能成立。
被告仲成未作答辯。
被告王永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3月16日,原告恒順公司與宿遷馳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實公司)簽訂《單向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馳實公司將水墨林溪公司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恒順公司施工,合同約定了分包項目、價款、質量及違約責任。原告恒順公司及馳實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印章,被告仲成作為馳實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2014年11月22日,原告恒順公司與馳實公司達成《水墨林溪小區鋼管租賃補充協議》,雙方就停工期間馳實公司賠補原告恒順公司損失達成協議,被告仲成協議上簽字并加蓋馳實公司印章。2018年5月10日,原告恒順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德兵與被告王永達成協議,約定泗陽縣水墨林溪項目陳德兵鋼管架,因開發商問題造成停工損失,申報補償共計384000元,以上數據申請補償確認后出具付款憑據支付工程款?,F原告恒順公司向被告主張停工期間損失未果,因而成訴。
另查明,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經核準,馳實公司變更為正航公司。
本案爭議焦點為:第一、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第二、384000元損失是否是經雙方結算確認的損失。
關于爭議焦點一,原告恒順公司主張被告仲成、王永受被告正航公司委托,與原告恒順公司簽訂協議。被告正航公司不予認可,主張被告正航公司聘用被告仲成作為工程負責人,被告仲成無權代表被告公司委托被告王永與原告結算。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于被告仲成系被告正航公司聘用的工地負責人均無異議,本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被告王永提供被告仲成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其受被告仲成雇傭,原告恒順公司對該情況說明予以認可,被告正航公司辯稱該說明只能代表被告仲成個人,被告仲成無權委托他人代為結算。本院認為,被告正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被告仲成的委托權限,故被告仲成委托被告王永負責工地并結算價款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正航公司承擔。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被告對2018年5月10日達成的申報補償明細中關于“以上所有數據申請補償確認后出據付款憑據支付工程款”產生爭議,原告恒順公司主張補償費用已得到原、被告確認,而被告正航公司主張該補償明細應向開發商申請確認,目前尚未得到確認,不應支付該筆款項。本院認為,被告王永與原告恒順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德兵達成的補償明細中并未載明損失數據需經開發商確認,被告王永在明細下方簽字的行為表明其已確認補償明細,故原、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書面確認損失數額為384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38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不超過年利率6%);
二、駁回原告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仲成、王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60元,減半收取計3530元,由被告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張瑤瑤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劉媛
判決日期
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