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太明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8300000元,申請人已擔保
太明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承煦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691財保550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江蘇承煦電氣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300000元。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太明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單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呂芍慧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