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湯項求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2019)皖0803民初2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湯項求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8民終2601號
判決日期:2019-11-30
法院: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一審庭審中,湯項求自認其不受上訴人公司管理,上訴人公司既不向其支付工資,也不對分公司人員負責,從簽訂的協議書中也可以看出分公司自負盈虧不受總公司控制、管轄,這種關系的存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理念相違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同時湯項求本人的資質已經不掛在公司名下,從倪勇與湯項求之間的聊天記錄也可以看出,上訴人也是借用被上訴人的資質,這也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用資質的關系。這都屬于建筑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2、雙方之間屬于掛靠、借用資質的關系。一審法院以沒有繳納管理費為由認定雙方之間才不存在掛靠、借用資質系認定錯誤。雖然上訴人沒有向被上訴人收取管理費,但這并不影響雙方掛靠、借用資質關系的認定,本案中,雙方之間不受管理、財務獨立、人員獨立、需要出設計圖紙才找上訴人蓋章等,從這些可以看出雙方之間就是掛靠、借用資質。3、從合作協議內容來看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就是掛靠和借用資質的關系,雖然最初是來源于股權轉讓協議,但要考慮這兩個協議中的條款是否有效。從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屬于建筑行業中常見的行為,也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與無效協議,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有效合同。
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無效;2、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建筑設計分公司注銷、稅務登記證、銀行對公賬戶、公積金賬戶等注銷,交付與分公司相關證件和印章、業務章,并由被告承擔注銷費用;3、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東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業公司)變更而來。被告湯項求為東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16日,湯項求、案外人施瑞明與原告法定代表人倪勇、案外人李梅、案外人魏連春協商一致,同意湯項求、施瑞明作為甲方將所持東業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乙方倪勇、李梅、魏連春三人,作價40萬元,并約定甲方可繼續用東業公司資質從事設計業務,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乙方給甲方保留設計出圖章,甲方保證依法依約從事設計業務并保證自己承擔所有的設計風險。2018年3月22日,東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倪勇。2018年5月3日,東業公司地址變更為安徽省蚌埠市勝利路2號璀璨明珠大廈16層。2018年7月27日,東業公司變更為百福公司即本案原告。2018年10月9日,百福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湯項求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甲方允許乙方在安慶開設設計分公司,協助注冊并提供相關資質證書,乙方僅能使用甲方設計資質,設立的資金和投入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擔任安慶設計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分公司的債務負責,運營期間運營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允許乙方刻制分公司印章以及與建筑設計業務相關的業務章,乙方僅可以使用設計資質,不得對外開展其他業務,如乙方對外開展除設計以外的業務、拖欠工人工資、被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罰款等,乙方應承擔債務,如甲方承擔上述債務等有權向乙方追償,同時甲方可注銷分公司。另查明,2018年9月26日,百福公司出具任命書,任命湯項求為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慶設計分公司負責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案涉合作協議書是否無效及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建筑設計分公司注銷、稅務登記證、銀行對公賬戶、公積金賬戶等注銷,交付與分公司相關證件和印章、業務章,并由被告承擔注銷費用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的合意來源于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合作協議書約定被告無償使用原告公司的資質,沒有約定原告的權益,這樣的權利義務約定,是因為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約定了被告可以繼續使用公司資質,從事設計業務,且公司不收取任何費用,正是基于股權轉讓書的約定才有后面的合作協議書;其次,被告作為安慶分公司的負責人,當然歸于原告管理,且其個人資質登記在百福公司名下,從與百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勇的微信記錄可以看出,倪勇一直認為被告湯項求資質是登記在公司名下,否認被告資質登記在其他公司名下,故湯項求系通過分公司使用資質,并沒有原告所陳述掛靠、借用公司資質的違法行為,且原告未舉證證明分公司向百福公司繳納管理費,或者約定繳納管理費的情形,不能認定被告掛靠、借用原告資質;再次,從合作協議書內容看,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所約定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舉之其他情形,不具有原告所稱的導致合同無效的事實。最后,原告基于合同糾紛,要求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建筑設計分公司注銷、稅務登記證、銀行對公賬戶、公積金賬戶等注銷,交付與分公司相關證件和印章、業務章,并由被告承擔注銷費用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另行處理公司糾紛。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為50元,由原告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安徽百福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勤勤
審判員陳瀾競
審判員王純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甘丹
書記員畢雅茹
判決日期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