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冠縣八方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縣八方公司)訴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以下簡稱平涼市建設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冠縣八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平涼市建設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冠縣八方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525民初5483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冠縣八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償拖欠的合同款206855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過付完畢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的工作人員于2020年3月達成口頭協議,由原告為被告提供價值808327元的護欄配件(含安裝、運輸費)。合同達成后,原告于2020年5月依約完成了應盡義務,但是被告卻只是通過其下設的S220涇源至秦安公路魚池至蓮花段四標項目部分五次向原告支付了601472元,下剩的20685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絕支付,故原告依據有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審理判決如訴請。
被告平涼市建設局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冠縣八方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被告工作人員孫江北簽收的發貨單和出庫單6張,擬證明原告已為被告供貨的名稱、規格和數量;2.原告工作人員王平與被告工作人員“李總”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截圖,擬證明原告向被告催要過被告自原告處拿走去加蓋被告公司公章但一直未交付的寫明原、被告名稱的合同、貨物總價款806472元及快遞費383元等;3.原告工作人員王平與被告工作人員孫江北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截圖,擬證明被告向原告索要貨物運輸的相關信息、貨物總價款806472元及被告新增加購買了輪廓標200個、端頭12個(總計1472元)等;4.段海元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書寫的證明及轉賬截圖五張,擬證明段海元代原告支付的運費;5.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五張,擬證明被告通過其下設的S220涇源至秦安公路魚池至蓮花段四標項目部向原告分五次共支付601472元;6.山東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清單,擬證明開票及費用情況。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關于涉案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問題。被告在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主張S220涇源至秦安公路魚池至蓮花段四標項目部作為獨立主體負責涉案工程的建設,被告并非買賣合同的主體。本院認為,綜合本案案情和原告提交的證據:1.原告工作人員王平向被告工作人員“李總”和孫江北均索要過合同,孫江北發送的微信聊天中顯示有單條信息為“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的內容;2.原告工作人員王平向被告工作人員孫江北索要被告的開票信息時,孫江北發送給王平的開票信息顯示的單位名稱為“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亦一并寫明了納稅人識別號、開戶行及賬號等信息;3.原告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名稱為“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且原告工作人員王平向被告工作人員“李總”和孫江北發送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被告工作人員均未表示異議。且原告提交的與被告工作人員“李總”的微信聊天記錄、與被告工作人員孫江北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內容與發貨單、出庫單、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山東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相互佐證,且原告在庭審時提交了原始載體,對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結合以上幾點,可以認定涉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為原告冠縣八方公司,買受人為被告平涼市建設局,對于S220涇源至秦安公路魚池至蓮花段四標項目部基于何種原因向原告冠縣八方公司支付相應貨款,是該項目部與被告平涼市建設局之間法律關系的問題,不影響對本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的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3月,原告冠縣八方公司工作人員王平與被告平涼市建設局工作人員“李總”和孫江北商談發展了關于護欄板及其有關配件的買賣業務,在原告冠縣八方公司與被告平涼市建設局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原告提交的其工作人員王平與被告工作人員“李總”和孫江北的微信聊天記錄,涉案合同總價款為806472元,后被告方新增加購買了輪廓標200個,端頭12個,新增加部分的價款為1472元,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快遞費用383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冠縣八方公司向被告平涼市建設局交付貨物,S220涇源至秦安公路魚池至蓮花段四標項目部向原告冠縣八方公司支付款項601472元,剩余款項被告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山東冠縣八方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貨款206472元及利息(以本金206472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山東冠縣八方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1元(已減半),申請費1620元,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召兵
書記員徐俊超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