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涼市崆峒區寶秦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秦小額貸款公司)訴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以下簡稱公路工程建設局)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秦小額貸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公路工程建設局經本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平涼市崆峒區寶秦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802民初649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寶秦小額貸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869966元、支付利息1553084元(計算至2019年1月31日),本息合計4423050元,2019年1月31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息隨本清;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11日,被告公路工程建設局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寶秦小額貸款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借期六個月,月利率2.5%。原告扣除利息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出借292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公路工程建設局多次申請展期。截止2019年1月18日,被告公路工程建設局清償借款本息237500元,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方式,確認借款本金55034元、借款利息2319966元(清償至2016年10月30日)。下剩款項經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訴。
被告公路工程建設局未到庭應訴,但于庭前提交的書面答辯狀辯稱,借款屬實,已歸還借款2375000元。但現在單位運營困難,已歸還的款項應當按照借款本金計算,對于下剩借款本金625000元愿意歸還,希望原告可以免除借款利息
判決結果
限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歸還原告平涼市崆峒區寶秦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2869966元、清償利息1553084元(暫計至2019年1月31日),本息合計4423050元,2019年1月31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隨本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765元,減半收取22383元,原告平涼市崆峒區寶秦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573元,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負擔19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雅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關靜
書記員鄧超杰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