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張志強與鄭小東、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2民初22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鄭小東、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張志強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鄭小東、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互負連帶責任向申請執行人張志強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000元,并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費2070元、執行費4518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執行庭負責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鄭小東一次性履行案件款300000元(包括執行費4518元),剩余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費2070元申請人張志強自愿放棄執行,并同意法院按執行完畢結案處理
張志強與鄭小東、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結案通知書
案號:(2020)甘1022執恢123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2民初22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執行費4518元已由被執行人鄭小東交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甘1022民初222號民事判決書已全部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