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黎明與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黎明與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委托訴訟代理人殷銳、袁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呂黎明與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1022民初2677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呂黎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立即向原告支付“環縣范家灣至冰淋岔(老爺山至天橋)通村油路工程LTSG合同段”項目工程中邊溝、路肩及附屬工程部分剩余工程款1138564.70元,判由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在欠付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工程價款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2.判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立即向原告支付“環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LLSGI合同段”項目工程中邊溝、路肩及附屬工程部分剩余工程款654526.34元,判由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在欠付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工程價款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3.判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環縣范家灣至冰淋岔(老爺山至天橋)通村油路工程LTSG合同段、環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LLSGI合同段兩處項目工程由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于2015年5月份發包給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建施工,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建該兩項工程期間將其中邊溝、路肩及附屬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原告施工完成,現該兩項工程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但因環縣交通運輸局未向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支付全部工程款致原告工程款未全部結清。2020年5月16日,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向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出具“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審定前述兩項工程結算造價分別為8728564.70元、7514526.34元。后經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與原告結算,尚欠原告“環縣范家灣至冰淋岔(老爺山至天橋)通村油路工程LTSG合同段”工程款1136564.70元、“環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LLSGI合同段”工程款654526.34元,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至今未履行付款義務?,F原告提出前述訴訟請求,請依法判處。
環縣交通運輸局辯稱,原告所述環縣交通運輸局目前短欠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工程款數額及欠款形成過程均屬實?,F同意在欠付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工程價款范圍內向原告支付前述兩處工程欠款,因當前財政支付能力有限,請求寬限付款時間。
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應訴時辯稱,原告所述短欠工程款形成過程、數額均屬實,因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辭職、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無法辦理正常支付手續,同意由環縣交通運輸局直接向原告支付前述工程欠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與環縣交通運輸局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予以確認并收集在卷佐證。
通過當事人陳述和證據審查,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5年5月份,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中標承建環縣交通運輸局發包的位于環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LLSGI合同段和環縣范家灣至冰淋岔(老爺山至天橋)通村油路工程LTSG合同段兩處項目工程。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中標承建前述兩處工程后與呂黎明簽訂了“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合同”、“廉政合同”、“支付農民工工資承諾書”。雙方約定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將前述工程中的邊溝、路肩及附屬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原告施工完成,合同同時約定了工程總價款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完成前述兩處工程,經環縣交通運輸局和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驗收交付后,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20年5月16日和7月7日,經環縣交通運輸局和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共同核算,前述兩處工程審定結算造價分別為8728564.70元和7514526.34元。同年8月20日,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向原告出具“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尚短欠原告前述兩處工程款共計1793091.04元(其中LLSGI合同段剩余工程款654526.34元,LTSG合同段剩余工程款1138564.70元),同時委托環縣交通運輸局將前述剩余工程款直接撥付給呂黎明。該份證明出具后,環縣交通運輸局至今未向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支付
判決結果
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呂黎明剩余工程款1793091.04元,被告環縣交通運輸局在欠付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1793091.04元工程款范圍內直接向原告呂黎明承擔付款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69元,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史喬
書記員陳麗娜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