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世昌與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鄭小東、姚文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世昌、被告姚文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小東經公告傳喚未到庭,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吳世昌與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鄭小東、姚文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1022民初296號
判決日期:2020-06-23
法院: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吳世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鄭小東、姚文軍互負連帶責任給付原告吳世昌勞務費及料款99147元;2、判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鄭小東、姚文軍承擔本案保全費1011元、購買保全支出的保險費500元;3、由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鄭小東、姚文軍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鄭小東掛靠被告平涼公路工程建設局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從環縣交通局中標承建環縣羅山川鄉至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被告姚文軍系該路段項目負責人。2018年10月,因該路段的邊溝、排水溝、硬路肩水毀嚴重,故被告鄭小東與被告姚文軍找到原告,協商將環縣羅山川鄉至西陽洼一標的邊溝、排水溝、硬路肩交由原告找工人維修,約定承包方式:原告負責找工人施工。具體施工費用:“大工維修水溝、硬化路肩、攔水帶按每米20元計算,具體維修量按工程米數計算;過路函、土方清理按開工計算,日工資160元。”付款方式:待環縣交通局驗收完畢后支付勞務費。協議約定后,原告即刻開始施工。在施工工程中,因工程用料短缺,被告鄭小東、姚文軍找到原告解決,原告只好以自己的名義帶著姚文軍去羅山川鄉街道去賒購材料。2018年11月工程竣工,原告向被告鄭小東交工。2018年農歷10月21日,被告姚文軍驗收,向原告出具羅山川——西陽洼一標段維修工程量單一份,被告鄭小東、姚文軍未向原告支付勞務費。經原告催要,2019年3月10日,被告姚文軍向原告出具《證明》一份,載明下欠原告勞務費及料款99147元,姚文軍在欠條上簽字按印,承諾環縣交通局驗收后付款。2019年5月份,環縣交通局完成驗收。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鄭小東、姚文軍分文未付。
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環縣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環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甘1022財保21號裁定書一份。
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鄭小東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姚文軍辯稱,鄭小東雇傭被告在他承包環縣毛井鎮通村油路工程上務工。2018年8月份,環縣羅山川鄉—西陽洼一標段的油路工程邊溝、路肩被雨水吹毀,需要維修。同年10月份,被告鄭小東、姚文軍共同與原告協商,達成由原告帶工人維修水毀工程的協議,約定的維修價格系原告訴稱的價格。后原告完成維修工作,因找不到被告鄭小東,其找到姚文軍,姚文軍到環縣交通局詢問得知鄭小東掛靠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包環縣羅山川鄉—西陽洼一標段的油路工程。當時環縣交通局工作人員告知姚文軍就算找不到鄭小東,但工程款并未付完,要求先將維修工程做完。姚文軍就與原告共同驗收了原告維修的邊溝等工程,出具了工程量單。后原告向被告姚文軍索要工程款,姚文軍向其出具工程款《證明》,并到環縣交通局查詢該工程還有50余萬元工程款未付,就將此消息告訴原告,原告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告姚文軍是鄭小東雇傭的維修工程負責人,鄭小東尚欠姚文軍工資未付,姚文軍不同意向原告付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確認如下事實:2015年6月16日,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與環縣交通運輸局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環縣交通運輸局將環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建制村通暢工程發包給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包。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包該工程后與呂黎明簽訂了《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安全生產合同書》、《廉政合同書》、《支付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呂黎明與被告鄭小東達成轉包協議,由被告鄭小東實際施工。
2018年8月份,環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建制村通暢工程中部分邊溝、路肩被雨水吹毀。被告鄭小東雇傭被告姚文軍負責環縣羅山至西陽洼水毀工程維修。同年10月份,被告鄭小東、姚文軍與原告協商,達成由原告帶工人維修水毀工程的協議,約定:大工維修水溝、硬化路肩、攔水帶按每米20元計算,具體維修量按工程米數計算;過路函、土方清理按開工計算,日工資160元。付款方式:待環縣交通局驗收完畢后支付勞務費。約定達成后,原告即組織工人刻開始施工。在施工工程中,因工程用料短缺,被告鄭小東與原告協商由原告先行購買材料,待完工時一并結算人工及材料費。原告即購買材料進行施工。2018年11月份,原告提供勞務完畢,其尋找被告鄭小東驗收時未找到。同年農歷10月21日,被告姚文軍與原告共同驗收,姚文軍向原告出具《羅山川—西陽洼一標段維修工程量單》,載明:現澆水溝1217米、板渠水溝561米、硬化路肩513米、攔水帶233米、過路函6米1個、4米1個(開工),墊方、清理土方(開工)。注:大工維修水溝、硬化路肩、攔水帶按每米20元計算,其它按開工,日工資160元計算。2019年3月10日,原告與被告姚文軍共同結算,姚文軍出具《證明》一份,內容:“欠吳世昌維修羅山川—西陽洼一標段鄉村油路的各項費用。1、欠大小工工資76607元;2、欠砂子47方×140元=6580元;3、欠豆石49方×140元=6860元;4、欠水泥26噸×350元=9100元合計99147元整項目負責人姚文軍”。后原告向被告姚文軍索要,被告姚文軍告知原告:環縣交通局在環縣羅山至西陽洼油路工程上剩余50余萬元工程款未付。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環縣人民法院申請凍結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建的環縣羅山川—西陽洼通村油路一標段工程在環縣交通局未付工程款99147元,并繳納保全費1011元。環縣人民法院審查后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2019)甘1022財保2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建的環縣羅山川—西陽洼通村油路一標段工程在環縣交通局未付工程款99147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鄭小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吳世昌支付工程款99147元,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二、由被告鄭小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吳世昌支付保全費1011元,被告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吳世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公告費600元,由鄭小東、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敬向瓊人民陪審員唐珍人民陪審員張克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黃麗娟
判決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