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少偉與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鄭小東、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少偉、被告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小東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ィ桓嫫經(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周少偉與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鄭小東、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1022民初2479號
判決日期:2020-05-21
法院:甘肅省環(huán)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周少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鄭小東立即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145000元;2、判令被告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前述款項承擔支付責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被告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將“環(huán)縣羅山至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一標段通過招標程序發(fā)包給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此后,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又將該工程轉包給無相關資質的被告鄭小東。2015年6月份,經(jīng)原告與被告鄭小東口頭商議,約定被告鄭小東將其承包的該通村油路工程中的“波形防護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于原告,經(jīng)雙方測量工程長度1720米,約定125元/米,工期10日,被告鄭小東承諾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原告完工后要求被告鄭小東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鄭小東卻遲遲不予結算,甚至拒接原告電話。2017年8月2日,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鄭小東才向原告出具《費用結算表》1張,載明工程款為215000元。當時,被告鄭小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元,對于剩余工程款承諾一個月之內付清。此后,原告年年向被告鄭小東催討未果。另據(jù)悉,被告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目前有100萬元工程款尚未向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支付。
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未到庭,其庭前提交答辯狀辯稱,一、原告與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2015年6月16日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中標慶陽市環(huán)縣羅山至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同日,呂黎明與被告簽訂了《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安全生產合同書》、《廉政合同書》、《支付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呂黎明承諾在合作過程中,對承擔的施工項目不轉包,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該工程于2015年12月完工。經(jīng)查,呂黎明未經(jīng)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同意,私自將該工程轉包給鄭小東,鄭小東又將該工程中的“波形防護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于周少偉。因此,周少偉與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沒有簽訂任何合同,無任何法律關系。二、原告與鄭小東之間進行了勞務費用結算,且已支付了部分費用,證明二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在訴狀中陳述:2017年8月2日,鄭小東向原告出具一張《費用結算書》,當天支付70000元,并對剩余工程款承諾一個月之內付清。該案案由已經(jīng)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演變?yōu)閯趧涨房罴m紛,證明在二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故應由鄭小東及呂黎明承擔,原告向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主張無任何法律依據(jù)。
鄭小東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辯稱,1、本案所涉工程是環(huán)縣交通局通過法定招投標手續(xù)發(fā)包給平?jīng)龉饭こ探ㄔO局,項目經(jīng)理是郭永清。環(huán)縣交通局并不認識本案原告,也不認識鄭小東,環(huán)縣交通局不同意承擔原告的訴請;2、合同總價款8241856元,截止目前已經(jīng)支付686萬元,合同內剩余1381856元,這項工程已經(jīng)交工驗收,但并未經(jīng)過市交通局竣工驗收,預計本年5、6月份可以完成審計決算,剩余的工程款才能支付給平?jīng)龉饭こ探ㄔO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分析認定如下:原告提供《費用結算表》,證明原告在環(huán)縣羅山至西陽洼通村油路工程中承攬波形防護欄工程,結算價款215000元。被告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對證據(jù)三性均有異議。雖然鄭小東未出庭質證,但結合證人證言及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的答辯意見分析,應當確認原告提供的《費用結算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應予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確認如下事實:2015年6月8日,慶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通知:經(jīng)評標小組2015年5月11日在慶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環(huán)縣郝家集至馬駿灘等6條通村公路工程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一標LLSG1工程進行評審,確定你公司為工程施工中標單位,公示期滿,并被我方接受,請務于本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前來我單位商簽合同事宜。2015年6月16日,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與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環(huán)縣交通運輸局將環(huán)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建制村通暢工程發(fā)包給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承包。合同總價款8241856元,承包人項目經(jīng)理郭永清。被告平?jīng)鍪泄饭こ探ㄔO局承包該工程后與呂黎明簽訂了《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安全生產合同書》、《廉政合同書》、《支付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呂黎明與被告鄭小東達成轉包協(xié)議,由被告鄭小東施工。
后原告與被告鄭小東達成口頭承攬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制作安裝環(huán)縣羅山至龍柏山(西陽洼)建制村通暢工程中的“波形防護欄”。雙方測量工程長度1720米,約定每米125元,工期10日,被告鄭小東承諾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協(xié)議達成后,原告周少偉即購買材料、組織人員開始施工。原告完成防護欄安裝并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鄭小東未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項。2017年8月2日,被告鄭小東及其雇傭的會計王治霄向原告出具《費用結算表》1張,載明原告所安裝的護欄1720米×125元/米=215000元。被告鄭小東在結算表審核欄處簽名。當日,被告鄭小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鄭小東索要剩余款項145000元未果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鄭小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周少偉支付工程款145000元;
二、駁回原告周少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公告費600元,由鄭小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蘇麗萍審判員敬向瓊審判員解愛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黃麗娟
判決日期
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