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2250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新疆恒創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米東區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6執636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新疆恒創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園林有限公司米東區分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43693.23元及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相應的銀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則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阿布都克依木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者學娟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