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光明與被告吳賢生,被告三江侗族自治縣建筑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石玉鋒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龍曉珍、楊生才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書記員謝珊珊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張光明、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波林,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干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賢生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張光明、吳賢生、三江侗族自治縣建筑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0226民初497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光明與被告吳賢生,被告三江侗族自治縣建筑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涉案的工程款103890元屬于原告張光明與王中兩人共同共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原告張光明和王中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要經共有人王中同意,原告張光明以個人名義起訴被告吳賢生及被告三江侗族自治縣建筑工程總公司,顯然未經共有人王中同意,原告張光明屬于對共有人王中的共有財產無權處分,不符合起訴條件。
為此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光明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647元(原告已預交82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張光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石玉鋒
人民陪審員龍曉珍
人民陪審員楊生才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謝珊珊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