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權民訴被告許淦明、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聯地礦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凌權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寧峰、被告許淦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有斌、金聯地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東、江梅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凌權民與許淦明、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021民初2350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凌權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許淦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計算:以229200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付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2、被告金聯地礦公司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許淦明將歙縣溪頭鎮洪村口廢棄石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掛網噴漿分項工程分包給原告凌權民,2019年5月18日,原告凌權民與被告許淦明簽訂合同后就組織人員和設備,購買材料入場按設計圖紙、監理等要求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包工包料形式施工,掛網噴漿98元/平方米,工程款要在2019年農歷年年底付清。應項目部要求超出圖紙清單的工程部分,2019年6月18日原告凌權民與被告許淦明達成補充協議,按原合同單價計算,按實結算。原告完成掛網噴漿分項工程,就工程款支付問題在2020年1月24日,原告凌權民與被告許淦明達成協議,2020年農歷正月15日前付清3840平方的全款,2月底雙方共同丈量掛網噴漿的平方,4月底前付清全款,2月底項目方因各種原因不丈量的,就按5400平方結算,此款由被告許淦明負責支付。2020年5月,環境治理項目順利通過安徽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的專家組驗收。被告許淦明只在2020年1月14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工程款30萬元,剩余工程款(5400平方*98元/平方米-300000元=229200元),被告許淦明聲稱被告金聯地礦公司沒有給他,他也沒錢給原告。被告金聯地礦公司承建環境治理項目,其將工程轉交給被告許淦明,被告許淦明將掛網噴漿分項工程分包給原告凌權民,被告許淦明與被告金聯地礦公司是掛靠關系還是被告金聯地礦公司將工程轉包給被告許淦明,都要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許淦明辯稱:我與原告是同樣的法律地位,兩人都是實際項目的施工人;協議書有兩個人簽名,汪長法是宏毅公司職員;從法律關系看許淦明無義務付工程款,希望在法庭主持下算清楚賬目。
被告金聯地礦公司:原告與許淦明簽訂的勞務合同,我公司不是勞務合同的一方,不存在付款的義務,本案中無任何證據證明我公司與許淦明之間有法律關系,故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7月13日被告金聯地礦公司中標了歙縣溪頭鎮洪村口廢棄石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后將此工程的護坡、土石方開挖、回填、排水溝施工、標牌安裝等工程分包給黃山宏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協議,協議書落款無時間。2019年5月18日原告凌權民與被告許淦明簽訂歙縣溪頭鎮洪村口廢棄石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掛網噴漿施工勞務合同,雙方承包方式:由原告凌權民自行組織人員,按設計圖紙、施工技術規范、業主、監理及工程項目部要求,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承包內容:高陡開采面掛網噴漿(C25砼);工程價款每平方98元;工期一個月;計量與支付:鋼筋綁扎完成,支付3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成支付80%的工程款,其余20%在2019年農歷年年底付清。該合同首頁甲方為安徽省歙縣溪頭鎮洪村口廢棄石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工程項目部,但合同末頁甲方為被告許淦明簽名。2019年6月18日原告許淦明與被告凌權民簽訂補充協議,內容為:應項目部要求超出圖紙清單部分按原合同單價計量,按實結算。2020年元月24日案外人汪長法、被告許淦明與原告凌權民簽訂協議,內容為:2020年正月15日前付清3840平方的全款,2月底雙方共同丈量好掛網噴漿的平方,4月底付清全款,2月底項目方因各種原因不丈量的就按5400平方結算,此款由許淦明負責支付。2020年1月14日被告許淦明支付給原告凌權民300000元。經查案外人汪長法為黃山宏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股東,監事。被告金聯地礦公司出具的付款證明中,提供了黃山宏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證明系應其要求將四筆款項直接支付給材料供貨方及勞務方。原告凌權民及被告許淦明一直未對掛網噴漿的面積達成一致意見。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凌權民放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另查:3840平方為該工程原預算面積。2019年2月25日被告金聯地礦公司的工程聯系單顯示:BW3、BW4地塊改用噴漿掛網方式,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歙縣溪頭鎮人民政府均簽字蓋章確認。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報告顯示:合同外增加項目未辦理歙縣政府投資工程造價變更(備案)審批手續,造價核減約25.64萬元,審計的掛網噴漿面積仍為3840平方米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淦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凌權民工程款229200元;
二、駁回原告凌權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70元,保全費1670元,總計4040元,由被告許淦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張小妹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