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玉陳與被告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全鑫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鑫公司)、被告任文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玉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長貴、被告任文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光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全鑫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玉陳與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全鑫建設有限公司、任文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新4021民初1364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伊寧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高玉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441004.7元、延期付款利息143740元,合計1584744.7元;2.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1年8月,原、被告口頭約定,被告將其承建的新疆阿希金礦復雜金精礦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的防火、裝修工程及維修部分的外墻保溫工程交給原告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經被告結算,工程款總計為5079870元,被告已付款3638865.3元,尚欠工程款1441004.7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索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全鑫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任文濤辯稱,原告所起訴的工程款1441004.7元、延期付款利息143740元屬實,但由于全鑫公司尚欠任文濤工程款12339748.89元未支付,故任文濤現無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由于全鑫公司未向任文濤支付工程款,導致本案訴訟的產生,故本案訴訟費應當由全鑫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全鑫公司與任文濤簽訂了《分包施工合同》,全鑫公司將其承建的新疆阿希金礦復雜金精礦綜合開發利用項目三標段工程,轉包給任文濤。同年,任文濤與高玉陳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將該工程中的屋面防水、裝飾裝修、外墻保溫及其他維修工程分包給高玉陳施工。后高玉陳組織人員施工,工程按時完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3月18日,經任文濤與高玉陳結算,高玉陳施工的工程總價款為5079870元,已支付3638865.3元,欠工程款1441004.7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任文濤向原告高玉陳支付工程款1441004.7元、利息143740元,合計158474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全鑫建設有限公司對被告任文濤應支付原告高玉陳的工程款及利息計1584744.7元,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531.35元,由被告任文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合議庭
審判員時培信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馬莉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