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鄧昭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224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鄧昭國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湘05民轄終97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不屬于不動產物權糾紛,也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法院以專屬管轄為由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存在錯誤。雙方簽訂的協議明確約定發生爭議在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以貨幣接收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從而認定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存在錯誤。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
鄧昭國未予答辯。
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鄧昭國于2020年7月7日就“邵陽武岡民用機場工程項目”債務問題,達成了《債務承擔協議》。該協議第五條約定“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訴訟雙方約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224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袁文革
審判員鄧浩
審判員徐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丹秀
代理書記員王思思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