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昭國與被告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鄧昭國、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581民初2248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武岡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鄧昭國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73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案外人陸劍鋒系合伙人,共同以陸劍鋒名義掛靠被告公司承包邵陽武岡民用機場航管樓項目,各占50%股份,并成立了“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岡機場航管樓項目部”。2016年7月7日,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岡機場航管樓項目部通過陸劍鋒銀行卡向被告公司(賬號為80×××12)匯入273000元作為項目預交稅金。2016年10月21日,原告與合伙人陸劍鋒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陸劍鋒退出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岡機場航管樓項目,由原告一個人承包施工,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了合伙項目所有的債權債務已結清,陸劍鋒退出此項目的一切權益。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岡機場航管樓項目驗收、結算后,被告在支付原告工程款時再次扣除了原告273000元項目稅金。綜上所述,原告已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項目稅金,被告已經實際收取,在支付工程款時再次扣除系重復收取,應予退還,被告拒不支付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予支持。
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為長沙高新開發區楓林三路1028號,因此本案應由被告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管轄。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是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3000元,因現有證據無法查明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是否有約定,故應以接收貨幣一方即原告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的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案涉工程位于湖南省武岡市,故本院也可因不動產專屬管轄取得管轄權。綜上,被告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戴宏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茜
書記員彭向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