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謝炳紅、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1494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謝炳紅、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湘13民轄終49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謝炳紅、湖南東方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應適用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非二級案由合同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由建設施工行為地的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綜上,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立賢
審判員魏正宇
審判員顏征求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永萍
書記員顏成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