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鵬公司)與被告青島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元開發公司)、青島多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元建設公司)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雅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魁、被告多元開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華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多元建設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青島多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11民初9383號
判決日期:2021-01-22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雅鵬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多元開發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54590.86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多元建設公司對被告多元開發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0月11日,原告、被告多元開發公司、案外人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簽訂《協議書》,載明:2012年10月11日,被告將國際貿易中心A座48層總統套房和51-54層會所裝修工程委托給原告施工。經三方確認,原告在上述項目的工程價款總額為7110277.86元,截止協議簽訂之日,被告多元開發公司已付款407375元,扣除水電費尚欠原告6654590.86元。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多元開發公司至今沒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欠款。被告多元開發公司系被告多元建設公司100%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多元開發公司與被告多元建設公司的財產混同,被告多元建設公司應當就被告多元開發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多元開發公司辯稱:確實存在未付工程款行為,對工程款數額有異議,工程款數額應為6474590.86元。合同的主體為青島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由我方承擔義務,與青島多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無關。
被告多元建設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1、2012年10月11日,原告雅鵬公司(乙方)與被告多元開發公司(甲方)、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⑴甲方、丙方一致同意于2010年10月22日解除《青島開發區國際貿易中心A座42-48層酒店客房裝修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一》,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⑵甲、乙、丙三方經結算審計確認,丙方在國際貿易中心施工的全部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青島開發區國際貿易中心A座42-48層酒店客房裝修工程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的工程價款總額為13180762.37元。丙方確認上述款項甲方已向丙方全部支付完畢。⑶甲、乙、丙三方經結算審計確認,乙方在國際貿易中心施工的全部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青島開發區國際貿易中心A座48層總統套房和51~54層會所裝修工程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的工程價款總額為7110277.86元,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已支付乙方407375元,扣除水電費尚欠乙方6654590.86元。若甲、乙雙方同意以房屋抵頂工程欠款的,雙方另行簽訂以房抵債的協議。乙方、丙方一致確認,除上述款項之外,甲方無需向乙方、丙方支付任何費用。
2、2019年1月24日,多元開發公司(甲方)與雅鵬公司(乙方)、青島正陽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丙方)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約定乙方將所欠丙方180000元審計費的債務全部轉移給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受讓該債務并向丙方履行還款義務,乙方不再就該筆債務向丙方承擔責任。丙方同意乙方的上述債務轉移。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180000元作為甲方受讓上述債務的對價,甲方欠付乙方的工程款總額為6474590.86元。除此之外,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費用。
3、被告多元開發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趙克勝,惟一股東為多元建設公司。多元建設公司于1985年3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趙克勝,股東為上海稷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青島維多利實業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474590.86元;
二、被告青島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利息(以6474590.86元為基數,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青島多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青島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項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382元,減半收取29191元,由原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0元、被告青島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多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負擔28391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網上上訴(登錄山東法院電子訴訟服務平臺,登錄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遞交書面上訴狀正本1份,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的,視為未上訴。
判決生效后,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魏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丁翠
書記員薛慧成
判決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