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磊與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李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玉霜、王照俠、被告李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傳輝、梁金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李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003民初3937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給原告工程勞務款等各項共計131706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原告與被告簽訂《工程勞務合同》,原告組織人員對威海市文登區碧桂園珺悅府進行瓷磚安裝項目施工,經結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勞務款、管理費、工人工資等共計131706元。被告李源為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代表人,所簽工程勞務合同等均由被告李源簽字確認。二被告欠原告的款項一直未支付,要求二被告支付。
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
被告李源辯稱,被告是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在威海文登碧桂園珺悅府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被告在該項目中所有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勞務費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原告提供的文登五層樣板層瓦工工資表屬實,該工資表是原告施工人員工資及其費用的統計,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簽字確認,但原告從2019年6月底從該項目中退出,后期所有的費用均由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與工人直接結算,在被告簽字后,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的款項,已經超過原告起訴金額,不拖欠原告任何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源系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工,2019年6月11日被告李源代表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工程勞務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將威海文登碧桂園珺悅府工程項目部的勞務分包給原告。工程地點:威海文登碧桂園珺悅府精裝二標段;施工范圍:威海文登碧桂園珺悅府瓷磚安裝。結算方式: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工程完工后,原告與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對工程款進行結算。在原告與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該合同之前,原告為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文登五層樣板層進行施工,至2016年6月10原告施工的文登五層樣板層各項費用共計59906元,被告李源在文登五層樣板層瓦工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在訴訟中,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文登五層樣板層工資59906元、龍口工地管理費等37800元、墊付2019年5月工人工資34000元,共計131706元。原告主張2019年7月1日由被告李源簽字確認的龍口工地管理費25000元、被告李源向原告借款2800元及工地留下的切割機、磨光機等設備10000元,共計37800元,原告提供一份由被告李源簽字的紙條一份證實。經質證,被告李源認為原告提供的該單據系龍口工地項目與本案文登工程項目無關,原告對龍口項目有爭議,原告應另行起訴。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施工五層樣板層,施工人員的工資應當由被告支付,原告為其墊付2019年5月份生活費34000元,該費用應當由被告支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為證實該主張提供了2019年6月17日施工人員分別出具的委托承諾書11份,證實11名施工人員委托承諾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將碧桂園項目人工費匯入原告賬戶,施工人員保證不因款項發放事宜發生鬧事等事件,原告接受委托承諾書后,將委托承諾中的款項墊付給了11名施工人員。經質證,被告認為對原告提供的11份委托承諾書的真實性沒有證據證實,也無證據證實施工人員已經實際收到該款項,不能證實原告已經墊付。經審查,原告提供的委托承諾書中的項目有“龍口”項目款,原告未有證據證實委托承諾書中的款項為案涉工程,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原告已經墊付該款。被告李源主張,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給原告5萬元、施工人員生活費28700元及委托第三方支付給原告6月份施工人員工資71000元,共計149700元。為證實被告的該主張,被告提供了2016年6月18日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二份、2019年6月28日瓦工預支生活費表一份、華夏銀行代發明細一份。經質證,原告認為該款項是否為龍口工地的款項原告需查證,但原告提供的瓦工預支生活費表可以與原告提供的委托承諾書施工人員一一對應。經審查,被告李源在2019年7月19日與原告及其妻子的通話錄音中,說明發給龍口工地施工人員28700元,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所支付款項為原告2019年5月原告為被告施工的文登五層樣板層瓦工工資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勞務費59906元,并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源支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9元,由被告青島雅鵬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姜洪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馬小倩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