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辦理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增公司)申請執(zhí)行溫州臻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臻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zhí)行人江增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第三人邵曉燕、項澤、謝芳為被執(zhí)行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并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聽證。申請執(zhí)行人江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仁偉參加聽證、被執(zhí)行人臻榮公司、第三人邵曉燕、項澤、謝芳經(jīng)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參加。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與溫州臻榮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追加被執(zhí)行人執(zhí)行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16執(zhí)異176號
判決日期:2021-01-14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zhí)行人江增公司稱,江增公司與臻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臻榮公司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經(jīng)江增公司到溫州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部門查閱,臻榮公司注冊資本為228萬元,其中股東邵曉燕持股比例為55%,即認繳125.4萬元,但實際繳納25.08萬元,未繳出資100.32萬元;股東項澤持股比例為45%,即認繳102.6萬元,但實際繳納20.52萬元,未繳出資82.08萬元,原始股東謝芳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向項澤轉讓股權。邵曉燕在2020年5月8日及6月10日向臻榮公司轉賬兩筆,但長時間未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變更登記,根據(jù)一般社會經(jīng)驗法則,不屬于繳納出資。現(xiàn)本案股東及其原始股東尚未繳納出資款182.4萬元,請求追加邵曉燕、項澤、謝芳為被執(zhí)行人,向申請執(zhí)行人支付貨款41.3萬元,支付違約金2.35萬元。
被執(zhí)行人臻榮公司未發(fā)表意見。
第三人邵曉燕、項澤提交書面意見稱,邵曉燕、項澤(系邵曉燕之子)已將認繳的剩余注冊資金實投到公司。邵曉燕于2020年5月8日匯入公司3009860元,于同年6月10日匯入公司913124.33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活動。邵曉燕明確上述款項中的100.32萬元是用于繳納邵曉燕剩余注冊資金;82.08萬元是用于繳納項澤的剩余注冊資金;多余的款項是股東出借給公司使用的。因此,臻榮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金已于2020年5月8日出資完畢。江增公司無權追加邵曉燕、項澤為被執(zhí)行人,請求駁回江增公司追加邵曉燕、項澤為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
第三人謝芳提交書面意見稱,其已于2020年4月29日將股權轉讓給項澤,轉讓股權后,已無出資義務。剩余的82.08萬元應由項澤于2032年12月31日前到位。經(jīng)了解,邵曉燕、項澤(系邵曉燕之子)已將認繳的剩余注冊資金投到公司。臻榮公司的股東認繳注冊資金已于2020年5月8日出資完畢。謝芳在轉讓股權時,出資義務尚未到期,不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需要負擔出資義務的人。據(jù)此,請求駁回江增公司追加謝芳為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
本院查明,臻榮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股東為邵曉燕、謝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注冊資本228萬元,邵曉燕認繳出資額12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其中首期出資額25.08萬元,于2012年5月28日前到位,尚余出資額100.32萬元在公司成立之日兩年內(nèi)繳足。謝芳認繳出資額102.6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5%,其中首期出資額20.52萬元,于2012年5月28日前到位,尚余出資額82.08萬元在公司成立之日兩年內(nèi)繳足。邵曉燕、項澤均已實繳首次出資。2017年6月12日,臻榮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會議決定變更股東出資期限,臻榮公司剩余出資額于2032年12月31日前到位。2020年4月29日,謝芳與項澤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謝芳將其持有臻榮公司45%的股權轉讓給項澤。此次股權轉讓后,謝芳原認繳未到位的出資額82.08萬元由項澤承擔出資責任,在2032年12月31日前到位。項澤未出資到位的,謝芳承擔出資不到位的連帶責任。同日,臻榮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議,確認上述股權轉讓,項澤成為公司股東。
另查明,江增公司與臻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中查明,2016年3月,臻榮公司與江增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臻榮公司向江增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同年,臻榮公司多次向江增公司支付貨款。2016年12月,臻榮公司又與江增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臻榮公司向江增公司購買機器設備。2017年1月,臻榮公司向江增公司支付貨款。2017年3月,臻榮公司委托他人支付貨款。因臻榮公司拖欠貨款,江增公司向本院起訴臻榮公司。本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20)渝0116民初55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臻榮公司支付江增公司貨款41.3萬元、違約金2.35萬元。判決生效后,臻榮公司未履行義務,江增公司于2020年9月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案號為(2020)渝0116執(zhí)4652號。執(zhí)行過程中,本院未查到被執(zhí)行人臻榮公司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
上述事實,有申請執(zhí)行人提交的買賣合同、民事判決書、臻榮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等,第三人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憑證、臻榮公司章程等,本院依職權調(diào)取的“總對總”查詢反饋結果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追加第三人謝芳為本院(2020)渝0116執(zhí)4652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
二、被執(zhí)行人謝芳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申請執(zhí)行人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清償債務43.65萬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
三、駁回申請執(zhí)行人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其它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蔣睿
審判員王化雨
審判員程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歡
判決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