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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3民初5969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反訴被告)恒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硅盾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27156450.84元,利息按照逾期支付工程款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2.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硅盾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至2013年間,恒宇公司與硅盾公司簽署多份施工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由恒宇公司作為總承包方,為硅盾公司廠區建設工程進行施工建設。合同簽署后,恒宇公司依約墊資進行了工程施工,該工程已于2013年9月6日完成竣工驗收,后交付硅盾公司使用至今。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硅盾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應當支付利息。2019年9月,恒宇公司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順義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2019年12月13日以(2019)京0113民初25024號民事調解書結案,雙方和解。該調解書第七項約定恒宇公司與硅盾公司就人工單價調整、瓷磚損耗調整、外墻質量問題修復、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等未決事項繼續協商確認、解決。現依據協議利息計算如下:“一、硅盾項目施工期間,利息計算:在硅盾項目施工期間,根據恒宇公司經營部計算的工程產值,乘以80%,即是應收硅盾公司的工程款。也就是計息金額。利率選取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起點為完成產值當月的25日,計息終點為工程竣工日2013年9月6日(計算計息天數時不含2013年9月6日當天)。計算方法為計息金額*適用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360(天)*計息天數。經計算,硅盾項目施工期間,應收硅盾公司利息為4208897.23(=395087.5+143160.64+3670649.09)元;二、2013年9月6日—2020年1月10日,利息計算:2013年9月6日,硅盾項目竣工驗收,計息金額為硅盾項目結算金額93417894.73元。計息起止時間為2013年9月6日—2020年1月10日。利率選取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方法同上。經計算,利息金額為28771673.60元。2015年7月29日—2019年1月14日,恒宇公司陸續收到硅盾公司撥付的工程款。在計算利息時,應按照收到的該筆工程款金額,從收到款項時起,至2020年1月10日,將這段時間的貸款利息扣除。計算方法同上。經計算,應扣除的利息金額為582411999元(=6601.39+20955.56+5796563.04)。2013年9月6日--2020年1月10日,應收硅盾利息金額為22947553.61(=28771673.60-5824119.99)元。綜上,將一、二兩項金額相加,恒宇公司應收硅盾公司利息金額共計27156450.84元(貳仟柒佰壹拾伍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捌角肆分)”。時至今日,雖經恒宇公司多次催要,硅盾公司都以種種理由拒不付款。為此,為維護恒宇公司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判決,維護恒宇公司合法權益。 被告(反訴原告)硅盾公司辯稱,硅盾公司不同意恒宇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硅盾公司對恒宇公司工程款計息的基數有異議,不認可計算工程款利息的工程款總額。二,硅盾公司對恒宇公司工程款計息的方式有異議。計息的基數:涉案的總承包施工協議第二條明確約定了施工范圍,只是包含硅盾公司單位廠區的土建工程等工程,具體以合同圖紙范圍為準,而恒宇公司主張的計息基數實際上既包括涉案施工協議中的土建工程和施工范圍內的廠區工程,還包括針對土建工程竣工后雙方另行商定的精裝修施工工程,關于精裝修施工工程雙方并沒有關于利息的約定,也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針對涉案的總承包施工協議,工程的范圍包括土方等工程,其中由于恒宇公司承建的工程外墻質量出現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因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尚未到達支付條件,也不存在計息的問題。涉案工程至今仍未完成全部的工程結算,恒宇公司主張按工程的成本加7%的利潤結算,7%是行業最高利潤值,正常招投標情況下不可能有7%的利潤,我方主張按照3.5%利潤率進行結算,按照7%和3.5%利潤率結算的工程款相差210.52萬元,我方主張按照3.5%利潤率進行結算,結算得出的工程款減去質保金、減去外墻部分的施工款來確定計算利息的基數。計息的方式:涉案工程廠區土建工程是在2013年12月12日竣工驗收,根據涉案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恒宇公司每月上報工程量經監理公司批準,才確定工程進度款。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恒宇公司從未按月上報工程量,事實上未達到工程進度款的付款前提,恒宇公司單方在訴狀中主張的工程款的付款結點硅盾公司不認可,也與事實不符,無事實依據。根據涉案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五項,當時原硅盾公司雙方商議的計息時間是在建設項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不超過三年,但涉案工程在2013年12月12日竣工交付后,恒宇公司直至2018年3月5日才向硅盾公司交付工程的審結、計價材料,即從2018年3月5日開始雙方才開始核算工程價款,由于恒宇公司遲遲不與硅盾公司結算,硅盾公司也無法向恒宇公司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利息不應由硅盾公司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硅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恒宇公司支付硅盾公司因總承包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損失1000萬元;2.恒宇公司立即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立即維修負責承建的總承包工程綜合辦公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3幢,房產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軟件封裝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2幢,房產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硬件組裝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1幢,房產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數據固化一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4幢,房產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數據固化二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5幢,房產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的外墻工程質量問題,并判令在恒宇公司履行完畢本項訴訟請求前述維修義務之前,硅盾公司無需向恒宇公司支付其承建的綜合辦公樓、軟件封裝車間、硬件組裝車間、數據固化一車間及數據固化二車間外墻部分對應的工程價款;3.判令恒宇公司支付硅盾公司因施工質量不合格且怠于履行質量保修義務造成的經濟損失200萬元;4.判令恒宇公司支付硅盾公司因恒宇公司虛報總承包工程及后增精裝修工程結算報審金額導致硅盾公司多支出的工程結算審核服務費1648343.58元;5.訴訟費由恒宇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至2013年期間,恒宇公司承建硅盾公司發包的案涉廠區建設總承包工程及后增精裝修工程,雙方協議約定總承包工程的竣工日期為2012年10月15日。但因恒宇公司施工質量原因,工程嚴重超期竣工,實際竣工日期為2013年12月12日,工程延期竣工時間近14個月之久,造成硅盾公司長時間不能按期入住使用和租賃收益恒宇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建筑,給硅盾公司帶來大額的經濟損失,恒宇公司應當賠償因其延期竣工案涉工程對硅盾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案涉工程交付后,恒宇公司承建的全部建筑外墻工程持續發生長時間、大面積的開裂、空鼓、脫落、滲漏,嚴重影響案涉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美觀,經硅盾公司多次要求,恒宇公司僅于2016年一次、2017年兩次、2018年一次、2019年一次安排清理有風雨脫落安全風險的外墻涂層,并于2016年安排數據固化二車間三塊維修工藝試驗,至今仍未評估確認維修方案和完成質量維修施工。因恒宇公司外墻工程質量問題及怠于履行保修義務,長期嚴重影響案涉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美觀,不但導致硅盾公司不能正常使用案涉工程,而且因此導致案涉工程的意向租戶取消簽約、入住租戶陸續退租,給硅盾公司造成大額的經濟損失。因此,恒宇公司應立即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將案涉建筑外墻工程予以維修并解決其質量問題,同時還應賠償因此對硅盾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案涉工程2013年12月12日竣工驗收之后,硅盾公司2013年12月20日即簽約委托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開展結算審核,經多輪溝通協商,恒宇公司直至2018年3月才正式移交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審資料,并向硅盾公司提出報審工程結算總額為人民幣137795420.89元。經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結算審核,并硅盾公司與恒宇公司初步確認,案涉總承包合同工程的工程款審結額為人民幣82161681.02元,審減額為人民幣39733593.87元,爭議金額為人民幣3905264.38元;后增精裝修工程的工程款審結額為人民幣8887326.22元,審減額為人民幣7012819.78元,爭議金額為62255.78元。根據行業慣例和委托合同,硅盾公司需按照工程結算報審額與審結額的差額的5%向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支付“效益費用”,因恒宇公司故意大幅虛報報審額,審減額遠超過報審額10%的行業正常審減比例,導致硅盾公司需多支付大額的審核服務費,恒宇公司應賠償硅盾公司因此多支出的審核服務費。硅盾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硅盾公司的所有反訴請求。 原告(反訴被告)恒宇公司辯稱,不同意硅盾公司的反訴請求。第一項:根據雙方的總承包合同,并不存在工程延期竣工的問題,所以該項損失不存在。關于工程承包期限的問題,雙方之間簽訂過很多份合同,包括變更洽商、補充協議等,但雙方在建委備案的合同是簽訂日期為2013年1月28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013-1-28的合同,備案的工程施工期限為2013年1月5日至2014年9月6日,雙方私下簽訂很多補充協議、變更洽商,但終期都是在備案的2014年9月6日之前,所以不存在工期延期的情形。第二項:保修義務是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是恒宇公司的合同義務,所以同意維修。需要說明一下,當時施工工藝是不成熟的,恒宇公司明確告知硅盾公司了,是硅盾公司要求繼續使用該種工藝施工的,現在造成外墻皮脫落問題,我公司同意維修,但是責任不在我公司。所以不同意對方所主張的維修完畢之前不支付我公司該部分工程工程款,另外第三項,當時工程是經過驗收合格的,包括外墻,硅盾公司已經取得了驗收合格證明,也辦理了房產證,關于維修的問題,之所以拖到現在,是硅盾公司沒有拿出具體的維修方案來,怎么維修應該是硅盾公司出具維修方案,然后我公司施工維修。我公司現在也是同意維修的,但需要硅盾公司出具維修方案。第四項,關于工程款的具體數額,雙方在另案中已經明確,硅盾公司稱恒宇公司虛報工程款數額不屬實,且在另案中明確的工程款數額也不是由我方確定的,是由硅盾公司聘請的第三方造價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造價的,雙方就是最終按照第三方造價公司評估造價的最終結果確定的工程款數額,所以我方不同意該項訴訟請求。當時我公司向硅盾公司申報工程款數額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和造價信息確定的數額,對方申請第三方造價公司評估,最后評估的數額與我公司報價的數額有差是正常的,我們最終也同意了造價公司的評估數額,故審核服務費不應由我方負擔。而且硅盾公司是受益方,通過第三方造價公司評估造價,最終工程款減少了,我方也同意了,審核服務費應由硅盾負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3月1日,硅盾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恒宇公司簽訂《建筑施工合作協議》,約定:經甲方與乙方上級單位-北京汽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洽商,決定甲方入駐北京汽車生產基地,建設北京硅盾科研生產基地,并啟動前期準備工作。鑒于乙方具備適宜甲方建設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能力和經驗,及當地政府管理部門和公用單位的協調關系,經雙方協商,就乙方承建甲方建設項目達成如下協議:……2.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雙方約定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行業慣例,商談和簽署工程施工合同,明確承包范圍、質量標準、工期進度、權利義務、合同價款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項。3.作為提供競標優勢和支持配合的內容之一,乙方承諾協調甲方建設項目提前開工,免費代為辦理立項審批、規劃意向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招投標手續以及消防、環保、供電、通訊、自來水、市政、綠化、交通等審批手續,甲方承擔相關的規費。乙方保證相關事項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成本,并承擔因此產生的經濟責任。4.作為提供競標優勢和支持配合內容之一,雙方承諾在擬簽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乙方向甲方支付同等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時間另行商定。5.作為提供競標優勢和支持配合的內容之一,雙方承諾在擬簽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可酌情延期支付款項,延長時間自建設項目交付之日起不超過三年,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具體數額和時間另行商定。6.本協議與雙方擬簽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均是雙方法律關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7.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擬簽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畢后終止。 2011年9月15日,硅盾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恒宇公司簽訂《總承包施工協議》,約定:雙方在2011年3月1日簽訂的《建筑施工合作協議》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硅盾公司廠區工程,工程地點:北京汽車生產基地內,工程概況:總建筑面積35492㎡,其中包括綜合樓、軟件封裝車間、數據固化二車間、數據固化一車間和硬件組裝車間。二、承包范圍:甲方委托乙方擔任總承包施工,內容包括合同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建筑與安裝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地基處理、土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保溫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等)、給排水工程(給排水系統、衛生潔具等)、電氣工程(防雷接地系統、強電系統、變配電等)、空調工程、電梯工程、消防工程、室外工程(給水、排水、道路、綠化等)。三、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1年9月15日,計劃竣工日期:2012年10月15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95天(如需地基處理,此工期另議)。五、工程價款:預付款:甲方在正式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包括合同價款(扣除農民工工傷保險、安全文明施工費)的30%,農民工工傷保險的100%,安全防護與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50%。預付款抵扣:當甲方累計支付工程款(含預付款)到合同價款(扣除甲方分包工程暫估價款、甲方供應材料和設備暫估價款、農民工工傷保險、安全文明施工費)的60%時,工程款開始抵扣預付款,平均分三次從月進度款中扣完。工程進度款:乙方每月25日上報當月完成工程量,經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甲方于次月25日前支付工程進度款。甲方按月工程價款的80%支付工程進度款。當甲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價款(扣除農民工工傷保險、安全文明施工費)的80%時,停止撥付。余額待該工程審核結算結束后30日內扣除質量保證金后一次性付清。質量保證金待缺陷責任期滿14個工作日內結清。乙方對工程款的使用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工程款支付:甲方可酌情延期支付工程款,并不視為違約,延期支付的應付款自當月26日起,以應付的未付款項數額為基數按當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延長支付時間自建設項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不超過三年。五、質量與驗收:工程質量: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七、工程驗收與結算:竣工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認可后,乙方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工程價款及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工程竣工結算。九、違約和爭議:甲方違約:當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協議履行義務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乙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監理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因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012年11月26日,硅盾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恒宇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依照雙方在2011年3月1日簽訂的《建筑施工合作協議》、2011年9月15日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協議》,現就硅盾公司廠區工程的工程造價、工程手續辦理、工程款支付等問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招標控制價及中標價的澄清:為盡快辦理合規的后續,雙方擬定招標控制價為64912463.38元,但此招標控制價包含的工程量清單組成、恒宇的綜合單價及中標價等僅用于形式上履行招投標手續,均不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無任何法律效力,雙方另行商定實際結算價款。2.關于人工費的調整:鑒于實際人工費上漲導致結構、裝修、水、電、暖通等專業按清單計價規范和市場信息指導價計算、確定工程價款時顯失公平,甲方須在工程結算之前完成北京地區建筑市場部分專業實際人工費(元/工日)的調研測算及市場信息指導價調整,雙方結算時以此為依據。3.甲方指定材料廠家及專業分包單位的澄清:指定材料廠家:8月25日以后甲方指定部分材料廠家和價格并簽署《認質認價》文件的,在甲方確認的價格基礎上上浮9%作為雙方結算時的最終材料價,上浮的9%為雙方擬定的材料價差,僅計取稅金。指定專業分包:乙方按照甲方確定廠家簽訂的門窗工程、空調工程、外墻涂料合同,在甲方確認的合同價款基礎上上浮9%作為雙方的結算依據。4.依據監理單位審核批準的月進度情況,甲方延遲支付的工程月進度款及結算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5.工程款的結算時間:四方驗收合格后,60天內完成工程量結算工作。6.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后終止。7.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均應履行承諾的責任與義務,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否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2013年1月28日,硅盾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恒宇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硅盾公司廠區工程軟件封裝車間等5項)》,約定: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軟件封裝車間等5項(硅盾公司廠區工程);工程地點:順義新城第4街區;工程規模:35492㎡;工程立項批準文號:京順義經信委備案[2011]0061號;資金來源:自籌。二、承包范圍: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建筑工程以及安裝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裝飾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等全部圖紙內容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內容……室內裝飾工程:承包人負責自行實施并完成圖紙中表明的以及技術標準和要求中規定的全部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有特別說明的按照約定執行),包括樓地面工程、內墻面裝修工程、頂棚以及房間門的附屬裝修工程。三、合同價款:金額63127231.38元,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為1328699.58元,農民工工傷保險68843元。四、合同工期:609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13年1月5日,計劃竣工日期:2014年9月6日。 恒宇公司提交的《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顯示:結構類型:框架結構,開工日期:2013年1月5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6日;參加驗收單位處加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印章。硅盾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顯示:工程名稱:軟件封裝車間等5項(硅盾公司廠區工程)(綜合辦公樓、軟件封裝車間、硬件組裝車間、數據固化一車間、數據固化二車間);工程地址:順義新城第4街區;建筑面積(㎡)/工程造價(萬元):35492/6312.7;工程類別:房屋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2012規(順)建字0091號;施工許可證:[2013]施[順]建字0009號;結構類型:框架;開工時間:2013-03-19,竣工驗收時間:2013-12-12。 2014年5月2日,恒宇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硅盾公司簽訂《付款協議書》約定:甲乙雙方針對硅盾公司廠區工程已簽訂如下協議:1.《建筑施工合作協議》(2011年3月1日);2.《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廠區工程總承包施工協議》(2011年9月15日);3.《補充協議》(2012年11月26日);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廠區工程)》(2013年1月28日)。根據上述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甲方負責辦理相關工程手續和總包施工(工程款正在審核結算中一包括以上4個協議、合同價款及實際施工中產生的變更、治商等項產生的價款,以最終結算為準)、乙方可酌情延期支付工程款,延期時間自建設項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不超過三年,延期支付工程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硅盾公司廠區工程建設如下時間進度節點:1.入場開工起始日期:2011年09月28日;2.施工合同簽署日期:2013年01月28日;3.開工許可證審批日期:2013年03月19日;4.工程四方竣工驗收日期:2013年12月12日。甲乙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及約定均予以確認,并無異議。鑒于:1.乙方的項目規劃、方案設計、手續申報等均征求園區及甲方意見或委托園區及甲方代辦,但在乙方申辦房產證時意外需要補繳2378余萬元土地出讓金和相應稅費,導致乙方無法執行原定運營和付款資金計劃;2.乙方為響應、支持園區發展,持續加大研發和產業化投資;3.工程協議交付使用時間為2012年10月15日,實際交付使用時間為2013年12月12日。由此,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確認付款計劃如下:第一條付款節點與額度:1.2015年9月30日前:付款300萬;2.2016年1月25日前:付款1000萬;3.2016年02月20日前:付款1000萬;4.2016年6月30日前:付款1000萬。5.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結算價款及利息。乙方付款前,甲方需提前開具相應金額的合規發票。第二條特別約定:雙方確認:本協議的簽署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主張了全部工程款并行使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如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償付按期償付工程款,乙方同意以工程范圍內的三處乙方自有房產——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3幢(綜合辦公樓,規證建筑面積2508平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2幢(軟件封裝車間,規證建筑面積3704.5平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1幢(硬件組裝車間,規證建筑面積22411.05平米)折價償付甲方的工程款。同時,甲方也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將上述三處房產進行折價、拍賣,并在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三處房產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三條其他: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2.本協議簽訂地、履行地均為北京市順義區;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4.本協議一式6份,雙方各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22日,恒宇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硅盾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甲乙雙方針對硅盾公司廠區工程已簽訂如下協議:1.《建筑施工合作協議》(2011年3月1日);2.《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廠區工程總承包施工協議》(2011年9月15日);3.《補充協議》(2012年11月26日);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廠區工程)》(2013年1月28日)。根據上述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甲方負責辦理相關工程手續和總包施工(工程款正在審核結算中一包括以上4個協議、合同價款及實際施工中產生的變更、治商等項產生的價款,以最終結算為準)、乙方可酌情延期支付工程款,延期時間自建設項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不超過三年,延期支付工程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硅盾公司廠區工程建設如下時間進度節點:1.入場開工起始日期:2011年09月28日;2.施工合同簽署日期:2013年01月28日;3.開工許可證審批日期:2013年03月19日;4.工程四方竣工驗收日期:2013年12月12日;5.房產證審批日期:2014年09月03日。甲乙雙方對以上事實及約定均予以確認,并無異議。鑒于:1.乙方的項目規劃、方案設計、手續申報等均征求園區及甲方意見或委托園區及甲方代辦,但在乙方申辦房產證時意外需要補繳2378余萬元土地出讓金和相應稅費,導致乙方無法執行原定運營和付款資金計劃;2.乙方為響應、支持園區發展,持續加大研發和產業化投資;3.工程協議交付使用時間為2012年10月15日,實際交付使用時間為2013年12月12日。由此,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確認還款計劃如下:1.2016年1月25日前:還款1000萬;2.2016年02月20日前:還款1000萬;3.2016年6月30日前:還款1000萬。4.2016年12月12日前:償還全部結算價款及利息。其他內容與2015年11月22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內容基本相同。 2017年10月18日,恒宇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硅盾公司簽訂《付款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甲乙雙方于2014年5月2日針對硅盾公司廠區工程(下稱“本工程”)付款事宜簽署一份《付款協議書》,現雙方經協商一致簽署本補充協議如下:一、雙方確認,截至2017年5月31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合計3420萬元(大寫:叁仟肆佰貳拾萬元)。二、本工程建設過程中,應乙方要求,甲方對綜合辦公樓和軟件封裝車間進行了整體裝修工程;硬件組裝車間整體公共區域、首層、宿舍等區域進行裝修工程及相關配套水電和消防改造工程,作為本工程的增項。由于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工程治商、設計變更及增項較多,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本工程的最終結算尚未完成。三、后續工程款結算及支付計劃:1、根據甲乙雙方目前的結算進度,乙方同意在2018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1000萬元。2、甲乙雙方應盡量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工程的最終結算,乙方應當根據雙方的最終結算結果在2018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完畢全部工程款及相應利息。3、乙方付款時,甲方應向乙方開具同等金額的有效發票。四、本補充協議一式肆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9月6日,恒宇公司將硅盾公司訴至本院,案號為(2019)京0113民初25024號。2019年12月13日,經本院主持,雙方達成如下調解意見“一、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預約單后一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名下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1幢房屋(房產證號為順字第××××號)的保全措施;二、在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協議第一款申請解除相應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下,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前向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證金二千萬元;三、在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協議第一款申請解除相應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下,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以前以現金或者轉賬方式一次性向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千萬元,如果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費用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在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二千萬工程款后三日以內,將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按照本協議第二條支付的保證金予以退還;四、在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按照本協議第三款約定履行給付義務的情況下,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第三款約定的二千萬后一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名下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3幢房屋(房產證號為順字第××××號)或者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2幢房屋(房產證號為順字第××××號)的保全措施,最終解除保全措施的房屋由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決定;五、在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協議第四款申請解除相應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下,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前以現金或者轉賬方式一次性向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千萬元,如果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費用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六、在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協議第四款申請解除相應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下,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以現金或者轉賬方式一次性向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千一百六十三萬四千三百一十四元一角五分,如果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費用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七、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就人工單價調整、瓷磚損耗調整、外墻質量問題修復、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等未決事項繼續協商確認、解決;八、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如果逾期給付本協議第二款約定的二千萬保證金的,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自2019年1月10日起就本協議第三款約定的二千萬工程款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按本協議第二款支付了保證金,但逾期給付本協議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約定的工程款項的,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自逾期之日起就逾期給付的款項申請強制執行;九、保全費用五千元、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用六萬七千元、訴訟費用七萬零九百元,由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因上述費用已經由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被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將上述費用給付原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關于涉案工程竣工日期,恒宇公司稱,自2011年9月28日進場,2013年9月6日四方現場驗收,2013年12月12日經過驗收備案,2014年進行的精裝修工程,雙方2013年1月28日簽訂的合同約定“工期為609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13年1月5日,計劃竣工日期:2014年9月6日”,不存在工程延期問題;硅盾公司稱,精裝修工程與廠區工程是兩個工程,廠區工程于2011年9月28日開始施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廠區工程的竣工日期為2012年10月15日,但廠區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是2013年12月12日,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硅盾公司提交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租金及物業服務費記賬憑證、支付憑證及對應發票等證據證明因工程延期給其造成的損失。房屋產權證顯示,2014年9月3日,硅盾公司取得涉案工程房屋所有權證。恒宇公司認可房屋產權證真實性,但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認可租賃合同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對租金及物業服務費記賬憑證、支付憑證及對應發票的真實性無法核實、關聯性不予認可,并稱該證據恰恰證明所建房屋已經實際出租使用。 硅盾公司稱,關于涉案工程結算審核事宜,其于2013年12月20日與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圓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但恒宇公司一直拖延提交結算文件,直至2018年3月才向硅盾公司提交完整結算資料,致使涉案工程結算至今未完成,其公司與雙圓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按照結算報審額與雙圓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結額差額的5%支付服務費,且恒宇公司向其公司報審的工程結算金額與雙圓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結額差距過大,導致其公司交納的服務費過高,硅盾公司提交《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結算審核意見書》、恒宇公司向其公司提交的結算書及移送的結算文件佐證。其中,《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主要內容為:項目名稱:硅盾公司廠區工程;服務類別:結算審核;咨詢服務起止時間:2013年12月20日至項目結算審核完成;服務酬金:包括基本服務費、效益費用兩部分,基本服務費以合同明確的服務范圍內的工程結算審結額為計算基數,本合同暫估結算審結額為7000萬元;效益費用:以合同明確的服務范圍內的結算報審額減去工程結算審結額,其差值為計算基數,乘以百分之五。編制日期為2018年2月4日恒宇公司作出的《硅盾軟件封裝車間等5項(硅盾公司廠區工程)結算文件》顯示:結算總價137795420.89元。移交文件顯示,恒宇公司2018年3月5日向硅盾公司移交結算文件。2019年11月29日雙圓公司出具的《結算審核意見書》(總包工程設計圖紙部分)顯示:申報結算金額121895274.89元,審核結算金額82161681.02元,審減結算金額39733593.87元,爭議金額2105200元;當前遺留問題:外墻質量問題:此工程外墻均發生長時間、大面積的空鼓、開裂、剝落、滲露等質量問題,因承包單位尚未評估確定整修方案、履行質量保修責任,需發包單位繼續與承包單位協商解決相關的質量修復和經濟賠償;工程延期問題:此工程協議約定開工日期為2011年9月26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0月20日;實際竣工日期為2013年12月12日,工程延期424天。因雙方就工程延期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賠償方案尚未協商達成一致,需發包單位繼續與承包單位洽商解決。2019年11月29日雙圓公司出具的《結算審核意見書》(后增裝修及機電安裝)顯示:申報結算金額15900146元,審核結算金額8887326.22元,審減結算金額7012819.78元,爭議金額262550.78元。恒宇公司不認可《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結算審核意見書》的真實性,稱系硅盾公司單方行為,與本案無關聯性,認可其向硅盾公司提交的結算書及移送的結算文件的真實性,但稱2018年3月是雙方簽署移交文件的時間,具體移交時間庭后核實后書面答復法院,但恒宇公司并未就具體移交時間向本院答復或提交相關證據證明。 庭審中,關于涉案工程款數額問題,硅盾公司稱雙方之間并未結算,以其公司提交的《結算審核意見書》的結算數額為準,即廠區工程工程款是82161681.02元,精裝修工程工程款8887326.22元,工程款共計是91049007.24元。恒宇公司稱,最終結算金額就是(2019)京0113民初2502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金額加之前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亦相當于《結算審核意見書》中結算金額加上爭議金額。恒宇公司與硅盾公司一致確認已付工程款87483580.55元,具體付款情況為:2015年7月29日付款100萬元,2015年8月5日付款100萬元,2015年9月8日付款100萬元,2015年12月31日付款500萬元,2016年1月26日付款500萬元,2016年4月27日付款200萬元,2016年6月24日付款350萬元,2016年7月8日付款150萬元,2016年7月11日付款20萬元,2016年9月30日付款200萬元,2016年10月20日付款300萬元,2017年1月3日付款200萬元,2017年1月22日付款500萬元,2017年5月19日付款200萬元,2018年2月9日付款300萬元,2018年7月23日付款50萬元,2019年1月4日付款408.358055萬元,2020年3月20日付款4570萬元。 庭審中,硅盾公司稱涉案工程外墻存在質量問題,雙方就該質量問題及保修問題溝通過,但恒宇公司至今并未修復解決,給其造成損失。硅盾公司提交往來函件、涉案工程外墻照片等證據佐證。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函件主要內容為“由貴司承建的硅盾公司廠區工程,竣工驗收(2013.12.12)至今已22個月,在貴司項目部的積極配合下,對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已進行了部分修理,目前還存在以下質量問題:一、外墻嚴重質量事故:五棟樓外墻均普遍、持續出現空鼓、開裂,梁柱區墻面部分保溫層粉化嚴重且色差明顯(附表一),由此引發影響外墻觀感和因裂縫導致滲水而污染室內墻面涂料。從驗收之日起到現在日益凸顯,雖2014年5月對C座北立面和西立面、D1座北立面、B座東西立面進行維修,但效果不佳且在維修后又出現開裂現象。貴司領導已現場查看并承諾安排全面維修,但至今未提交切實可行的維修方案和進度安排,至2015年12月12日質保期已將至2年,因在質保期內未進行有效維修,外墻質保期將從維修完成日起順延兩年。二、其他未維修的質量缺陷:1、園區瀝青路面塌陷(附表二),存積雨水達5cm以上。2、C座正門平臺倒坡,旋轉門積水。3、屋面防水保護層的開裂(附表三)。4、消防噴淋控制系統主機與各分機脫機。以上問題我司于2014年7月7日下發通知項目部進行維修,項目部以做外墻試驗方案為由,至今尚未進行維修。鑒于即將進入不宜施工的冬季,我司函請貴司本月內提交維修責任承諾和計劃方案”,恒宇公司張軍娜于2015年10月20日簽收。恒宇公司認可往來函件真實性,但稱簽收不代表其公司認可硅盾公司函件中的意見,建筑外墻確實有質量問題,質量問題的原因并不在其公司,因為技術不成熟,施工當時其公司不同意按照硅盾公司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其公司告知硅盾公司了,但硅盾公司堅持要求按照圖紙施工,所以造成外墻質量問題。其公司同意維修外墻,維修到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但是外墻質量并不影響使用,也不影響租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2063078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二、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工程延期損失30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三、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為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維修綜合辦公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3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軟件封裝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2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硬件組裝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1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數據固化一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4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數據固化二車間(即順義區軍營南街10號院5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京房權證順字第××××號)的外墻工程質量問題,維修至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四、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因外墻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6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88791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314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負擔7247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51845元,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硅盾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負擔34045元(已交納),由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78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翟歡歡
判決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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