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久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久居公司)訴被告菏澤樂成城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菏澤樂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海久居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菏澤樂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海久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菏澤樂成城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728民初1341號
判決日期:2019-06-20
法院: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青海久居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飾工程款284014.05元及575773.12元利息(以3284014.05元計算自2015年6月20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月16日,剩余按欠付工程款數額623374.05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25日原告因與被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經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1728民初305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工程款300萬元,對剩余款項予以保留,后被告上述,二審法院確認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總計為3284014.05元,并維持了一審中暫行支付30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在原審中保留了對剩余裝修款及利息的訴請,而被告也不積極予以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
被告菏澤樂成公司辯稱:該案工程款已在(2016)魯1728民初3053號民事判決書中解決,在該案訴訟時該工程款已是確定數額,原告方在開庭時主動將原訴訟請求將至300萬元,其行為已是實質性的將剩余部分放棄,且在原訴訟中原告訴請要求支付工程款300萬元,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工程款300萬元的訴請,其又已相同理由相同事實起訴,明顯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且該利息也不應在本訴訟中提及。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簽訂《商場室內裝修合同》。施工完成后,原、被告雙方因工程量、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等不能達成一致發生糾紛。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訴至本院,提出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飾工程款3002118元(庭審中將該項訴請變更為300萬元并要求保留剩余工程款的訴權)及利息(2015年6月20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欠付工程款數額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3、判決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全部款項內對所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作出(2016)魯1728民初3053號判決:一、被告菏澤樂成城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青海久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裝修工程款人民幣300萬元;二、駁回原告青海久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對所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被告菏澤樂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菏澤市中級人法院提起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法院作出(2017)魯17民終2374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2016)魯1728民初3053號判決書、(2017)魯17民終2374號判決書等證據在卷為憑并經庭審質證,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菏澤樂成城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青海久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84014.05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青海久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60元,減半收取2780元,由被告菏澤樂成城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爍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董潔
判決日期
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