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天津市金茂祥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津水自來水配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津水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終1531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天津市金茂祥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水自來水配套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津民申1301號
判決日期:2018-07-16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金茂祥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津水公司因欠金茂祥公司貨款,承諾以所欠貨款利息折抵金茂祥公司整個租賃期間的房屋租賃費、水電費,時任津水公司總經理的陳樹新對此親筆書寫了情況說明,因此金茂祥公司不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綜上,金茂祥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津水公司提交意見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金茂祥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天津市金茂祥商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唐娜
審判員趙清泉
代理審判員于軼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小雨
書記員閆瑋
判決日期
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