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省第五地質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省第五勘察院)與被告晉城市長青體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省第五勘察院委托代理人楊某1、被告長青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省第五地質工程勘察院與晉城市長青體育文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502民初496號
判決日期:2019-03-28
法院: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省第五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對原告的通行權妨礙。事實與理由: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西上莊街道辦事處作為建設單位,委托山西省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在晉城市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了“晉城市西環高速公路沿線C6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程施工”公開招標采購,并于當天網上公布了中標單位為原告。2018年8月7日,建設單位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西上莊街道辦事處與代理機構山西省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向原告下達了成交通知書。2018年9月6日,建設單位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西上莊辦事處作為發建方,原告作為承建方,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8年9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9年8月31日。被告在原告中標后,在通往施工場地的路上修建了院墻,加裝了大門,妨礙原告通行,并向原告索取過路費,對原告的通行權造成了嚴重侵害。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建設方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西上莊辦事處送達報告書,請求協助施工單位進場施工,西上莊辦事處于2018年10月20日向郜匠村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村委積極配合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原告也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其不得妨害原告通行,均被被告以其與郜匠村簽訂有五奎山(原五新河石子廠)承包合同為由,拒絕騰出侵占的道路,致使原告至今不能進場施工,造成原告延誤工期,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能履行中標工程合同的風險。綜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長青公司辯稱:1、原告所訴不實。被告并非原告訴狀中所述在原告通往施工場地的路上修建院墻、加裝大門,妨礙原告通行,向原告索取過路費。因此,原告起訴主體錯誤,應駁回其對被告的訴訟請求。2、原告不是通行權的法律主體,不享有通行權,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案原告的訴請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對原告的通行權妨礙”,其所訴請保護的權益為通行權無疑。通行權為物權,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行權發生于不動產相鄰各方之間,而本案中,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不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不具備相關主體資格,也不享有相關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3、從法律責任承擔的角度,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是侵權責任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根據《物權法》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該種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僅適用于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顯然無適用的法律事實。綜上,無論是從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權利內容,以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角度,原告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省第五勘察院針對訴請,陳述并舉證如下:
第一組證據:施工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原告因中標晉城市西環高速公路沿線C6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對道路享有通行權。
第二組證據:原告向西上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報告、西上莊街道辦事處向郜匠村下發的《關于配合晉城市西環高速公路沿線C6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施工中標單位進場施工的緊急通知》、西上莊街道辦事處郜匠村與被告簽訂《合同書》、現場擋路照片
上述證據證明被告承包了郜匠村五奎山(原五新河石子廠)場地,原告中標的工程施工地點為C6廢棄采石場,原告要完成合同施工必須經過被告承包的土地范圍內的道路。原告在進場施工通過原告承包場地內的道路時多次遭到被告阻攔后,向辦事處報告相關情況并報警,辦事處要求郜匠村予以協助,但被告仍對原告通行進行阻攔。
被告長青公司質證稱,第一組證據為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說明其通行受到阻礙,不能證明原告有通行權;
第二組證據中報告和緊急通知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不能說明被告阻礙其通行;對合同書的真實性不認可,僅能證明被告在此施工有合法依據;對證據七現場擋路照片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修建的大門和院墻不在我公司承包范圍內,大門和院墻也不是我公司修建的,我公司并未派人阻攔原告,不能證明阻礙的主體是被告,不能證明原告享有通行權。
被告長青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
綜合舉證、質證情況,以及原、被告雙方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山西省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受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西上莊街道辦事處的委托,于2018年8月3日在晉城市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了“晉城市西環高速公路沿線C6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程施工”公開招標采購,經評定原告省第五勘察院為中標單位。
2018年7月,被告長青公司與晉城市城區西上莊辦事處郜匠村簽訂《合同書》,約定郜匠村將五奎山(原五新河石子廠)場地6.7畝,承包給被告長青公司用于發展鄉村文化、休閑、體育項目,租賃期限從2018年8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同時雙方對租金、其他利益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原告以被告在原告中標后,在通往施工場地的道路上修建了院墻,加裝了大門,妨礙原告通行為由訴訟在案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西省第五地質工程勘察院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山西省第五地質工程勘察院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二軍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牛楓草
判決日期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