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長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24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以保單保函提供擔保
長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財產保全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08民初6843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長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4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人民法院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
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覃灝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思師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