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柯洋訴被申請人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周春妮、陳劍訴前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柯洋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周春妮、陳劍的銀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并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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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洋、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柯洋、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04財保816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周春妮、陳劍的銀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丁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曉燕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