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2020)黔0303民初3863號原告遵義市眾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遵義市眾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四川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為本次保全出具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保單號:6533230181820200000084)
遵義市眾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303執保447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四川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8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查封期間,任何人不得隱匿、轉移、轉讓、變賣、毀損被保全的財產,亦不得實施其他導致查封財產權屬變更或設置任何權利負擔的行為。如需變賣被保全財產,需報本院批準,并將變賣所得價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人如果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續行保全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保全申請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周仁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池雅詩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