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2020)黔0303民初3863號原告遵義市眾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黔0303執(zhí)保357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四川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8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被告四川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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