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省采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西安緹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緹雅公司)、廈門星光印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公司)、張鏑、許敏、張麗君、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南郊支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陜西省采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與西安緹雅服飾有限公司,廈門星光印象投資有限公司,許敏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陜80102民初9912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陜西省采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19年10月11日,原告、緹雅公司與中國銀行南郊支行簽訂《對公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原告委托中國銀行南郊支行借款給緹雅公司800萬元,合同對借款、利率等進行了約定。緹雅公司已按約提款。2019年10月11日被告張鏑、許敏、張麗君向原告出具《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2020年8月14日廈門星光印象投資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合同到期后,緹雅公司未歸還本息,現要求緹雅公司支付利息及罰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暫算至起訴日為1450733.27元,律師費20萬元;被告廈門公司、張鏑、許敏、張利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楊惠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國梅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