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玥鋨、謝勤堂與被告謝林均、陸釗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玥鋨、謝勤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倫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謝林均、陸釗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汪玥鋨、謝勤堂、謝林均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923民初679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平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汪玥鋨、謝勤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方按原告汪玥鋨與宜信公司的借款合同承擔償還借款本金112174.69元,以及約定利息的還款至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謝林均系原告之女,被告陸釗德系原告之女婿。被告在平昌縣城裝修房屋時向原告借款,當時原告沒有現金,2019年4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通過宜信惠民平臺在宜信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174.69元,年利率12%,2022年4月8日到期還清。該款貸到后隨后借與被告,約定在2019年8月8日到期還清就只償還76800元,并在2019年5月7日書立借條,若逾期后就按原告汪玥鋨與宜信公司的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現原告為了償還該借款,給原告為了償還該借款,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訴之于法,請求貴院及時審理,望判如所請。
被告謝林均、陸釗德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8日原告謝勤堂將其購買平昌縣江口鎮信義大道上城麗景H棟1層8號房屋(建筑面積124.37平方米)贈與謝林均,謝林均、陸釗德夫婦以該房屋辦理過戶手續和裝璜急需錢為由向汪玥鋨、謝勤堂夫婦借款,但汪玥鋨、謝勤堂夫婦無錢,汪玥鋨以購車為由與陜西省采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汪玥鋨與宜信普惠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簽訂《借款信息咨詢與服務協議》,約定:汪玥鋨借款112174.69元,借款年利率12%,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分期月數36個月,還款起止日期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月償還本息數額3725.80元。當天,宜信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支付汪玥鋨借款75000元,汪玥鋨將此款和自己現金1800元借與謝林均、陸釗德夫婦用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按揭和房屋裝璜。從2019年5月7日起汪玥鋨、謝勤堂夫婦按月償還借款本息3725.80元至今。2019年5月7日汪玥鋨、謝勤堂夫婦與謝林均、陸釗德夫婦通過算帳,謝林均、陸釗德夫婦下欠汪玥鋨、謝勤堂夫婦借款76800元,并約定2019年8月8日前還清。同時,謝林均、陸釗德夫婦給謝勤堂、汪玥鋨夫婦書立了借條,其具體內容為:今借到謝勤堂、汪玥鋨夫婦的現金柒萬陸仟捌佰元,在2019年8月8日前還清。若不能按時償還,按與宜信公司的借款合同承擔責任,或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謝勤堂、汪玥鋨在宜信公司的貸款實際上就是為我裝修房屋和過戶所用)。此據借款人:謝林均陸釗德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借款到期后,謝林均、陸釗德夫婦未償還借款,謝勤堂、汪玥鋨夫婦催收無果,于2020年3月17日訴訟來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陳述,以及原告提供借條、《借款協議》、《借款信息咨詢與服務協議》、工商銀行明細清單、還款分期表、房產信息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謝林均、陸釗德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償還清原告汪玥鋨、謝勤堂借款76800元,并利隨本清(其借款利息從2019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支付)。
二、駁回原告汪玥鋨、謝勤堂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3元,由原告汪玥鋨、謝勤堂共同負擔802元,被告謝林均、陸釗德共同負擔17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大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冉志敏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