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林省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書賢,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吉林省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11民初490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訴稱,2017年8月17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商品混凝土,工程名稱為“大連萬科櫻花園改造項目一、二期工程”。原告供貨完畢,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貨款,但仍欠貨款為3392789元(其中含質保金438954.95元)及利息171964.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未果,訴至本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吉林省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我單位經與原告協商對賬,確定欠原告貨款為3392789元(其中含質保金438954.95元)。但原告單方要求變更合同結算方式,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以房抵款,現原告要求被告以貨幣形式給付貨款,證據不足,法院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約定,承包范圍及內容大連萬科櫻花園改造項目一、二期工程,從混凝土攪拌、運輸供應至甲方指定的施工位置及澆筑前的所有工作,包括制作、運輸、泵送,3.1約定抵房固定單價,3.2約定不抵房固定單價,3.2表為甲方無房抵給乙方直接付款的混凝土單價,以上兩種混凝土單價,甲方將根據實際情況優先選擇表3.1中的單價。非泵送混凝土單價在以上表3.1、表3.2的價格基礎、上減去20元/m3,砼價格按工程量乘以以上對應單價合計金額。本項工程混凝土總額付款比例為45%的銀行存款,50%的抵房款,5%的質保金,混凝土付款方式按每兩個月支付一次混凝土款。混凝土工程結算完畢驗收合格后付至結算總額的95%,其中結算總額的50%作為商品房抵房款抵房,剩余結算款的5%作為質保金,主體封頂之日起兩年后無質量問題無息支付給原告。如果被告無房可抵每次進度款按3.2表格單價合計金額后支付已審核混凝土貨款的50%,完工2個月后如不抵房混凝土貨款付到結算總額的80%,混凝土施工完畢且原告提供混凝土所有資料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混凝土貨款付到結算總額的95%,剩余5%余款待主體封頂后兩年之內無質量問題無息支付給乙方。
《商品混凝土補充協議》記載,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砼供應合同第三條第5款的約定,按2017年第四季度的水泥信息價為基準(2017年第四季度水泥信息價見后附表),現大連區域我公司施工項目(萬科翡翠四季、金州萬科城、龍王塘櫻花園)的2017年第四季度的商品砼現場實際用量調價(2017年10月1日起-12月31日止)。在原合同商品砼單價的基礎上上調20元每立方,2018年一季度的商品砼單價暫時按上述單價執行,待2018年一季度的水泥信息價公布后,再按原合同第三條第5款的約定重新定價。其他項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經原被告協商同意將2017年合作項目(翡翠四季2.3期、金州萬科城4.1期、萬科櫻花園)的砼單價工程款支付方式抵房要求更改如下:將2017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砼工程量每立方單價下調5元,2017年產生的混凝土工程款中的50%抵房款更改為25%,被告向原告2017年的付款比例相應上調。2018年發生的砼工程量按原合同執行。被告向原告所抵房源及房價由被告根據具體樓盤情況而定,原告同意不提出任何異議。原告同意在任何情況下無條件的配合被告辦理抵房手續。
原被告于2018年9月7日簽訂《商品混凝土補充協議》約定,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砼供應合同第三條第5款的約定,按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水泥信息價為基礎,未見明顯漲降。現我公司大連區域施工項目(萬科翡翠四季、金州萬科城、萬科新里程)的201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2017年的第四季度商品砼合同及補充協議執行。2018年第三季度的水泥信息價公布后,再按原合同第三條第5款的約定重新定價。
另查明,原告總供貨量為30424.4立方米,其中2017年供貨量為4563.4立方米;2018年供貨量為25861立方米,總供貨款為8779099元,已付貨款538931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省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2672407.05元;
二、駁回原告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380元(原告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預付),由原告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擔6201元,由被告吉林省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8179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大連君發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預付),由被告吉林省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萬康
人民陪審員譚麗娟
人民陪審員朱傳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程子涵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