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黃梅華勝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查明被執行人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黃梅華勝建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合議庭評議,該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黃梅華勝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鄂1127執1503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880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時,被執行人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請執行人黃梅華勝建材有限公司貨款6485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雙倍債務利息。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何劍文
審判員梅學超
審判員周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顯
判決日期
2020-12-29